军人离婚诉讼程序

导读:
军人离婚要经过什么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涉军人离婚诉讼指南
【管辖法院】
一:双方均为军人的离婚诉讼。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据此,男女双方均为军人的离婚案件,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特别提示:1992年7月1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是这样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自2015年2月4日起失效,被新司法解释取代。
二: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三: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要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文职军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要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非军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离婚条件】
一、非军人起诉现役军人要求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
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
2、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它重大过错等。
二、军人起诉非军人要求离婚: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11、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①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
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③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