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

导读:
离婚诉讼,法院管辖如何确定?
一、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意思为哪一级法院审理。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吗由基层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故离婚案件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即使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超出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仍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但也有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意思为哪一个法院管辖。为了文章的全面性,我将分成军婚管辖、涉外婚姻管辖、地方婚姻管辖三部分来进行分析。
(一)地方婚姻地域管辖权分析
1、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的,未离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及《民诉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依据法律规定,未离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于《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离开住所地”,应理解为户籍所在地没有变更。如果被告已经将户籍所在地迁出并已落户,那么就属于变更住所地。在变更后的住所地亦为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由变更后的住所地管辖。即此时仍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
如果被告户籍迁出但未落户,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被告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但未落户,此时根据被告有无经常居住地来选择管辖法院。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5、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应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的配偶提出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军婚管辖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辖。
非军人一方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双方均同意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离婚诉讼,法院管辖如何定?
首先,我们需明确一个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对于离婚诉讼,还有如下这些特殊情形: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人户分离”,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小王和小马系夫妻,妻子小马户籍在某市B区,丈夫小王户籍在某市A区。二人长期分居,妻子小马住在某市B区,而丈夫小王则住在某市C区。夫妻两人日常各类矛盾不断,妻子小马欲起诉离婚。
管辖指引: 妻子小马可以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若有相关居住证明,证明丈夫小王在某市C区至今居住满一年以上,则可以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若有证据能够证明丈夫小王离开某市A区一年以上,妻子小马也可以向某市B区(即小马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介绍:妻子小马没有立即起诉离婚,而是离开了伤心地,来到了某市D区居住一年以上,此后心灰意冷向法院提出离婚。
管辖指引: 此时,妻子小马只能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丈夫小王没有固定住所,小马可以向起诉时小王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1、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被监禁,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居住在某市A区的妻子李某,要求与正在某市B区服刑的丈夫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在某市B区监狱服刑四个月,服刑前,邓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某市C区。
管辖指引: 应当由某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正在某市A区服刑的妻子李某,要求与正在某市B区服刑的丈夫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在某市B区监狱服刑三年。
管辖指引: 该起离婚诉讼应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应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下落不明的配偶提出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小马和小王系夫妻。多年前,丈夫小王离家出走,此后再也没有回家,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几年前,妻子小马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小王失踪。现在,妻子小马欲向法院起诉离婚。
管辖指引: 应由妻子小马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妻子小马和丈夫小王在国内某市X区结婚后,长期居住在某市A区。后二人移居在M国,并取得M国长期居留权。多年后,两人夫妻感情渐淡,妻子小马想起诉离婚,而M国却以两人系在中国结婚、离婚诉讼应由中国法院管辖,故不予受理。
管辖指引: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妻子小马可以向某市X区或某市A区法院起诉离婚。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属地管辖原则,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小马和小王户籍地在某市A区,二人出国前均长期居住在某市B区。后,二人在国外T国工作学习时相识相爱,在T国登记结婚并定居,此后两人均获得了T国的永久居留权。多年后,妻子小马发现丈夫小王外遇出轨,故向T国法院起诉离婚。但T国法院却表示,两人系中国国籍,应当回国诉讼,故不予受理离婚诉讼。
管辖指引: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妻子小马可以选择向某市A区、B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属人管辖原则,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居住国外未定居的中国公民起诉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妻子小马户籍在某市B区,丈夫小王户籍在某市A区。小马和小王在某市C区结婚并居住数年后,妻子小马赴R国留学,放假时偶尔回A区居住。丈夫小王不堪分居之苦,欲起诉离婚。
管辖指引: 小王可以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案例介绍: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同意离婚后,小王试图改变现状,挽回婚姻,此后也赴R国工作。一年后,小王仍觉得感情已无法挽回,再次向法院起诉。
管辖指引: 此时某市A区与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