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怎么写
导读:
离婚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怎么写?
当事人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必须提交书面离婚起诉状。然而,在起草离婚起诉状时,怎么写离婚起诉状事实与理由?
一般而言,离婚纠纷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可以简单划分为两类:从利害关系的角度上可以分为有利的事实与不利的事实;从证据学的角度上可以分为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夫妻之间从结婚的甜蜜到离婚时的感情破裂,期间发生的所有事实都可以姑且认定为客观事实,但这些事实对于要起诉离婚的原告来讲,有的是有利的,有的是不利的。换言之,对原告有利的事实自然对被告不利,对原告不利的事实自然对被告有利。那么,原告在书写离婚起诉状时应当如何起草事实与理由才能对自己有利呢?
下面,将结合多年的离婚诉讼经验,就离婚起诉状中起草事实与理由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简单作一分析:
1、写离婚起诉状时应筛选出对原告有利的事实,避免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首先应当筛选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避免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当事人庭审时如果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将直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而可能导致已方败诉的风险。参加过庭审的人都知道,法庭上不容讲错一句话。庭审前,原告绝对应明白哪些话该讲,哪些话不该讲,该讲的话必须要讲出来,不该讲的话千万不能讲。
所谓对原告有利的事实一般包括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对婚姻存有过错的事实、自己可以多分财产的事实等等,只要有助于原告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那么该事实都是对原告有利的事实。
2、写离婚起诉状时应把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支撑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离婚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的作用不仅是描述夫妻双方整个纠纷的过程,更重要的是事实与理由是实现原告诉讼目的的有效支撑,是法院据以判决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为此,原告在书写离婚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时,应当写明能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而把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衡量自己能否胜诉的内心依据。
离婚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应当尽量简洁,能满足原告立案的需要即可,防止言多必失。
离婚事实和理由怎么写
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当写明事实与理由。主要围绕:1、双方之间于何时结婚、生育等情况;2、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有出轨的(应当附上相关证据);或者实施家庭暴力,有虐待、遗弃行为的;或者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的以及有不良恶习的,针对上述情形进行描述;3、双方之间已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