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发生事故赔偿标准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2321人收看
导读:
雇佣关系发生事故赔偿标准: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一)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

    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一)雇主的无过错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所以法律如此规定,就是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得雇员在受伤后,可以找到赔偿义务人,从而可以充分的获得赔偿。

    当然法律也以公平合理的角度认定了第三人成为致害原因时候的处理方式,因为第三人致害后,雇员想要找到侵权人是非常困难的,法律规定可以选择起诉,选择起诉雇主或者第三人。在实践中,起诉雇主是最为有效、方便的,因为雇主在雇员因履行职务活动中受伤事件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那么问题来了哦~!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呢?故名思议,就是不以其有过错为前提。也就是说,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是不是听上去很人性化呢?但是如果想要充分的获得赔偿,雇员作为原告是有举证责任的,那么雇员有什么举证责任呢?

    (二)雇员的举证责任

    首先,雇员要证明和雇主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临时工,自然人的招工都是没有书面合同的,这就需要雇员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

    其次,雇员要证明其受伤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受伤的,因为不是雇员在任何时候受伤雇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证明这一点也是难中之难,重中之重。

    雇佣关系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身体受到一般伤害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因伤致残:在前项赔偿项目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残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60周岁以下按20年)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伤残赔偿指数。(“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5、康复费:指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实际发生的并且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原则上等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因伤死亡:在前项赔偿项目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

    1、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的工资总额。

    3、被扶养人生活费:见因伤致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

    4、交通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

    5、住宿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家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以国家工作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6、误工费:指亲属为办理丧事耽误工作而造成的损失;标准参照其它误工费标准。

    7、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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