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导读:
民间借贷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超出后的法律后果
1、诉讼时效经过后仍然可以起诉,只是会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丧失胜诉权。
2、受领权能依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权人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3、诉讼时效抗辩权是“须主张的抗辩”,债务人未提出,人民法院不得释明或主动适用相关规定裁判。
三、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促使双方形成新的借条或还款协议。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