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动迁房如何分割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243人收看
导读:
因此离婚时财产分割一旦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主要考虑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人口问题。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怎么分配?

在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分割,主要依据以下几点核心内容: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离婚时财产分割一旦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主要考虑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人口问题。

有两种情况的处理相对简单

0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情况。

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的情况,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

如果婚后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情况,则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安置房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因为所补差价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

0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拆迁实行的是产权交换补偿方式。

安置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可结合双方的居住条件、安置房的面积、子女抚养等情况,按照适当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折价归并。

除以上两种情况,下面几种处理起来更为复杂,可以大致分为几类: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且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拆迁时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且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房屋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悬殊较大,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的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所占份额相对较少,则需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我们总结归纳一下:拆迁安置房分割时,应重点考虑夫妻双方对该房产的贡献值,依法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额。

 

离婚时,动迁房归属如何分配?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永远是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其中,房屋作为夫妻财产中的大额部分,其归属更是重中之重。实务中,动迁安置房因为其取得方式的特殊性,在进行房产权属的认定以及具体分割方式,也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法院判例

一、被拆迁房为一方婚前财产,拆迁取得的安置房也登记在一方名下

原告禹某与被告赵某于2003年12月3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被告赵某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拆迁,2011年9月4日,被告赵某名下存折收到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30,000.00元,2011年9月5日,被告赵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赵某购买刘媛媛所有的位于x省x楼XXX栋XXX室住宅房屋一处,即本案诉争房屋,购房款为人民币125,000.00元,以现金交付。原告认为,该房产是与双方婚后购置,虽然登记在赵某个人名下,但婚内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分得其中的一半。

法院认定房屋为被告赵某以婚前个人房屋被拆迁所得补偿款所购买,且该房屋并不存在婚后添附及增值部分,故该案诉争房屋应为被告赵某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原告要求平均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援引“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6)黑8107民初495号”)

二、被拆迁房为一方婚前财产,但获得安置房享受另一方的人口福利或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1994年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利登记时,位于x市x村x号宅基地房屋登记的使用权人为被告周某、徐某、周某某三人。此后,原告夏某与被告周某登记结婚,由于原告系上门女婿,原告的户籍自2003年迁入该户内。2006年,因上述宅基地房屋遇政策动迁,在分配动迁安置房时,系按该户的户籍人数以每人45平方米核定安置房面积,户籍人数5人,分别为原告夏某、被告周某、徐某、周某某、夏某,可安置面积为225平方米。涉讼的两套房屋动迁购置价为每平方米2,061元,现市场价为每平方米6,800元。

法院认为就安置房利益分配问题,由于安置房面积系按该户户籍人数为计算标准,而原告系核定的户籍人之一,其对取得可安置房面积225平方米有45平方米的贡献,应享有对应房价差额的权益。(本案援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一(民)初字第4181号”)

律师评析

根据以上法院判例,夫妻离婚后动迁安置房的分割及归属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取得的安置房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则该安置房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被拆迁房虽然是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私有住房,但所获得的安置房享受了夫妻另一方的人口福利,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就对应的利益进行分割。

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以共同财产买断,该房拆迁后取得的安置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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