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裁判规则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259人收看
导读:
伤残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遭受身体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是对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伤残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遭受身体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是对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X伤残系数十级伤残10%;九级20%;八级30%;七级40%;六级50%;五级60%;四级70%;三级80%,二级90%;一级100%。

    注意点,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不是以事故发生之日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是以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裁判规则1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51号:查某花、孙某飞与陈某震、肖某军、华某财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

    残疾赔偿金系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的具体情况而确定,其本质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受害人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在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因此此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裁判规则2

    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又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1154号:敬某占与李某颉、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因此,残疾赔偿金设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受害人将来生活,与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联系极为紧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该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本案中,敬某云在定残三个月后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该事实的发生使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故原审法院以敬某云在定残后实际生存时间90天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3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9692号:王某敏与高某革、北京某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

    侵权行为所致损失应以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限,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该残疾部分所对应的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也并非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侵权责任法不仅旨在通过救济来维护私权,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且还要兼顾社会中人们行为的自由,保证每个民事主体对其行为具有合理的预期。对于侵权人而言,因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也不应加大其责任,将受害人造成的事故前后损失的差额作为其赔偿范围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4

    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实际生存年限超过已赔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典型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1124号:易某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徐州某分区招待所、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州军分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实际生存年限超过已赔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裁判规则5

    受害人因伤致残并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酌情调增【典型案例】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894号:陈某通与张某全、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左胫腓骨双骨折,严重影响扮演形象,已不适再从事演戏行业,综合其损伤、年龄等各方面因素,对于残疾赔偿金酌情予以调增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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