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需要多长时间?

导读: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是指公安等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到处理完成所需要的时间。那么这个时间到底需要多久呢?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做好相应记录之日起几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问:事故现场调查后,对于需要行检验、鉴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调查结束之日起多少日内委托检验、鉴定?
答:应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问:公安交管部门委托检验、鉴定后,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多少日?
答: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04问:尸检结束后,应通知家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05问:公安交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多少日内送达当事人?
答: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
问:对于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在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多少日内通知当事人录取?
答: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是多少?
答:
①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③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④伤人事故符合下列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六十二、六十六、六十九条
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何时送达给当事人?
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可在多少日内提前复核申请?
答:当事人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①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其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②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其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七十二条
问:公安交管部门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答: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