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最新规定

导读:
《民法典》继承新规:这4种财产不能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子女们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当前的情况提出的新规定。也就是说,“继承权”新规,2021年起,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
1、新的继承权增了 2种立遗嘱的方式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们经不起这样折腾。
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2、为了防止立遗嘱被迫无奈,新增了“见证人”规定
为了争父母的房产,有些子女会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讲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见立遗嘱,不然就有严重后果。
所以,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规定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才行,确保遗嘱出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3、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当继承人做错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这就是继承“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4、新规定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
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新规定按照时间排序,哪个遗嘱最新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
5、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
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年轻人不愿意生育,随着家庭缩小化越来越明显,可能很多家庭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那么这些人奋斗一辈子的财产和房产最终将给谁?
新规定增加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了。
有4种财产不能被继承,其中有些独生子女也不行
1.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这种情况指的是: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网上说独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继承自己的房子,也是这个道理。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简单,立个遗嘱说明白就行了。
2.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老张写了一部畅销书,每年都有可观的版权收入,老张去世后,独生子小张作为继承人,仍然可以享有版权收入,但是老张作为作者在这部作品上的署名权、包括修改作品的权利等,小张都不能继承。
3.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能被继承
因为这份财产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注意了!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4.保险金一般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看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重大变化
继承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第1119条至第1163条,分为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总共四章45条,对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作出了较大的修改。本文着重梳理《民法典》继承编相较于《继承法》主要作出了哪些改变。
一、扩大遗产继承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本条文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采取了概括+除外规定的立法模式,规定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都可以被继承,包括网络财产、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等。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自然人财产继承的需要。
二、扩大法定继承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本条文的范围扩大并非指法定继承人的顺位继承范围扩大,而仅指代位继承范围扩大,增加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继承法》下的代位继承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
(1)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在遗嘱继承和遗赠情况下是不适用的。(2)代位继承的主体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和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而不包括被继承人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其他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继承的是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代位继承发生后,继承的财产不进入被代位人的遗产范围再进行分配,而是直接归代位人所有。
三、判断数份遗嘱效力时,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公证遗嘱的严谨性和程序性,其灵活性较差,在实践中立遗嘱人可能会因为主客观原因(如突发疾病、人身自由受限、身处境外)而无法再次办理公证来撤销或变更在先遗嘱,现在根据本条规定,修改了数份遗嘱效力顺位认定规则,在被继承人留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仅以时间先后顺序判断效力顺位,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保护和尊重。
四、增加打印、录像新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增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完善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本条第二款将前款规定的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区分为绝对丧失继承权和相对丧失继承权两类。继承人实施第(一)、(二)项严重侵害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生命权益的行为,将绝对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实施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也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将不会丧失继承权,这被学界称作被继承人的宽宥权。
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确保遗产妥善管理
《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四)处理被承认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约定获得报酬。
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八、进一步为遗嘱信托的设立提供法律依据
《信托法》认可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进一步为遗嘱信托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未对遗嘱信托设立和生效的条件、遗嘱信托执行的监管等进行细化规定,也未涉及遗嘱信托与物权变动规则、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税收等相关法律问题的衔接,因此遗嘱信托在国内“落地”很大程度仍需依赖于司法实践中的尝试,并寄希望于未来信托及税收领域法律的修改与完善。
遗嘱信托实际包含两项法律行为,立遗嘱行为和设立信托行为,即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将设立信托作为遗产处置的方式。以遗产有效设立信托的前提是遗嘱行为有效。
在遗嘱合法有效、信托得以设立的基础上,能否按照被继承人意愿实现遗产管理与权益分配,遗嘱信托受托人的选任至关重要。遗嘱信托受托人与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的制度功能存在相似之处,都是被继承人将财产托付给受托人以实现财产管理和传承的目的。但二者分别基于信托和委托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其制度设计及操作规则都存在根本区别:
(1)遗嘱信托中,出于方便管理财产的目的,基于委托人的高度信任,受托人自信托设立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而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并不会因受托行为而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遗产所有权自继承发生时由被继承人向继承人移转。
(2)相较于遗产管理人而言,信托受托人需遵守更严格和谨慎的受信义务。《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必须坚守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并且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这是受托人的法定原则和义务,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免除。
《民法典》的出台,通过确认遗嘱信托合法性以及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方式,为我国遗产继承制度提供“双轨制”,给予民事主体更灵活高效的制度选择空间,以更大程度实现其对个人财产处置及家族长治久安的自主意愿。从财产传承角度看,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及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都是遗嘱人为实现财产规划可选择的具体操作方式。因此,高净值家族“掌门人”可综合考量家族成员关系、成员个性特征和主要财产类型等实际情况,提前选择适合的方式,对财产进行提前安排和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