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工程款的最快方法有什么

导读:
包工头如何追讨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小区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工程总价暂定8亿元。2019年2月,某建设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将某小区项目主体结构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2019年3月,某劳务公司将从某建设公司处分包来的木工工程劳务分包给包工头张某,张某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经结算确认已完工工程总价款为180元,扣减已支付的款项,尚欠工程款64万元未支付。因项目工程长期处于停工状态,未竣工验收,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设公司和某劳务公司连带向张某支付工程款64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从某劳务公司承包了某小区项目的木工劳务工程,经张与某劳务公司进行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64万元未支付的事实,有各方的陈述、结算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张某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4万元和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张某要求某建设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的诉请,因某建设公司系总承包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发包人,且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未进行正式结算,故本院支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而张某请求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包工头作为施工班组,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立合同关系进行实际施工的情形在现实中非常普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施工资质而实际组织施工活动的自然人或施工班组或施工企业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拿不到工程款该如何维权?
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等规定,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实际施工人应积极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证明存在合同关系及结算依据,以便于维权。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存在合同关系,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其承担支付责任。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此时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常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会依法判决。另外,实际施工人也可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实际施工人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因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倾向性保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及多重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中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是否需要对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承担支付责任,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应有明确法律规定,前述主体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其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如实际施工人作为挂靠人挂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以其名义承揽工程施工,一般认为其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实际施工人作为挂靠人起诉发包人,需要注意确立请求权基础,通常有三种方式:(1)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的,以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为由起诉;(2)承包人怠于主张权利的,可提起代位权诉讼;(3)挂靠协议无效,挂靠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多数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并非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是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包工头作为实际施工人未能取得工程价款的,可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为被告进行诉讼,但实际施工人一般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且应注意被认定为挂靠人时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催讨工程款的“十步法”
第一步 协商(合作共赢)
与业主方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合作共赢,非“零和博弈”;深化过程结算,先认事实,再认费用。
第二步 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
循序渐进,以项目名义先以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形式进行催款。
第三步 催款函
(一)函件起草注意事项:
1.收发方,按照合同相对方来拟订函件,必要时抄送上级单位。
2.事由及催款金额,催款事由要明确,催款的金额要清晰,已发生工作量,欠付款均须准确。
3.要求支付的期限,明确至某年某月某日的具体日期。
4.不支付后果,明确不支付的法律后果,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二)函件邮寄注意事项:
1.对方联系人及电话须填写正确,合同上有就按合同,不确定就填法定代表人。已知地址与注册地址或年报上公开的通讯地址不一致的,建议两个地址均邮寄一份。
2.日期填写实际寄出日期,备注“需要回执”。
3.以EMS或者挂号信邮寄,保留寄件底单。
4.内件品名上写清楚函件的主题,如“关于**事宜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货款的函”,在邮寄的文件半装入袋子的时候拍照,确保照片中可以看见内件内容,也能看见快递单信息。#快递单未载明邮寄物品为“催款函”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吗?#
5.及时查询快递收寄状况,如:收件人不在该地址,拒收,退件妥投等,如发生退件,须保留退回的原件(不打开信封),收件信息为其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被拒收不影响“已送达”。
6.除EMS邮寄送达外,多种途径送达,如当面送达、微信送达、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送达。
快递单填写样张
第四步 律师函
在多次催款无效后,为了向业主方进一步施压,提高催款的威慑力#律师函有什么用#,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发函前项目需梳理和考量以下因素:
1.项目基本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履约情况、收支情况);
2、项目现状;
3.项目对现阶段发函的利弊判断;
4.发函的诉求。
第五步 再谈判(总部参与)
回到谈判桌,由公司总部领导与业主方领导共同商谈建立可持续回款的保障机制,制定还款计划。谈判不一定在谈判桌。
可考虑的回款方案:
1.债务转让;
2.债务抵消;
3.新债清偿;
4.债务混同;
5.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6.融资减债等。
催款理由,多考虑农民工、维稳等客观原因,少一些业主主观原因(站在业主方角度思考)。
找准我方谈判抓手(交房、配合验收、配合抵房),同时摸清对方谈判抓手(我方工期违约、质量通病等)。依靠我方抓手推进谈判,不仅要关注回款,同时也要关注化解对方抓手。如回款目标无法实现,至少让业主同意工期顺延或明确化解我方其他违约事项或者是推进结算工作,形成会议纪要,确保后续诉讼维权时遇到不利因素。
第六步 停工(经决策后停工)
利用停工给业主施压,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业主方违约行为,收集业主方违约证据。
2.停工需符合程序,并经过公司决策。
3.函来函往,停工先告知
4.已完工程保护,对停工前的已完工作量进行确认,并保护。
若不满足上述条件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停工,我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并赔偿业主方损失。
第七步 舆论、上级施压
1.向各类信息处理平台寻求帮助:市民热线12345;劳动监察12333;人民政府网上投诉平台、行业主管部门等。
2.通过新闻、网络等新媒体、微博、微信曝光,获得关注。
3.联合合作单位、有资源的分包单位、中间人等向业主方施压。
4.业主长期拖欠我方工程款,但其另外有新项目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可以由“农民工代表”向发证部门反馈业主拖欠工程款,资金落实不到位,不应颁发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此外,北京、烟台等住建部门明确发文,如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不得办理新施工许可证。
第八步 诉讼/仲裁
在前述催款方式穷尽且仍未取得成效的情况下,经审慎分析、权衡利弊可考虑采取诉讼、仲裁手段催讨工程款。
利:
1.诉讼/仲裁是一种合法化的终结式的追索债务的方式,具有彻底性和强制性;
2.考虑到声誉、执行、考核的压力,业主方可能会选择息事宁人,尽快化解纠纷。
弊:
1.程序复杂、周期较长,诉讼结果难以预料,可能面临执行难;
2.与业主方交恶,影响双方后续合作。
解约、退场
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约定解除权:合同中约定一方延期付款达到多少天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或赔偿。
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程序,以免解除程序违法被追究违约责任。
农民工(可穿插在前九步中使用)
因业主方未足额付款导致农民工讨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依据此条款向业主方催讨。
项目情况错综复杂,向业主方催讨工程款必须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准业主方的关键点(如工期节点、质量要求、迎检配合、资料提报等)和关键人物,不一定严格按照“十步法”的顺序进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合理运用催款方法,采取措施,充盈项目现金流,实现专业支撑、价值创造,通过管理创造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