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导读: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指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若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间,则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目前,法律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所以保证债务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诉讼时效起算点: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3、债权人起诉后撤诉未送达至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未向连带责任保证人送达起诉状等手续的情况下又撤回起诉,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送到至连带责任保证人,不能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驶了权利。
保证人债务的诉讼时效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根据民法典规定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制度的使命已经完成,此时开始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以连带责任保证为例:
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不再适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则开始适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可据此提出时效抗辩,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都与时间有关系,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包括:
1.经过的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虽然债权人的债权还在,但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人的权利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是否法定不同
诉讼时效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而保证期间除按照法律规定外,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3.起算点不一样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是否能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能够发生中断、中止。而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9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