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314人收看
导读:
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不论双方出于何种目的,只要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即实际解除了婚姻关系,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该离婚协议即已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

    法律层面上不存在“假离婚”,一旦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后,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

    但离婚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法院可对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实质性审查。实际上,因夫妻关系存在隐私性的特点,即便法律对真意欠缺的协议规定了救济途径,但充分举证证明双方没有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的真意亦存在难度。

    除此之外,也有法院认为,在客观上,不论双方出于何种目的,只要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即实际解除了婚姻关系,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该离婚协议即已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

    【案例】假离婚,财产协议被判无效

    张三与李四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

    张三、李四于2020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张三、李四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

    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A区某小区201号为张三、李四共同财产。新购B区某小区房屋也为张三、李四共同所有。

    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男方张三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四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张三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双方前后签订《协议书》与《说明》,结合A区房屋出售、B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

    故法院最终认定A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B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假离婚买房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要知道,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双方即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不再享有夫妻权利,也不再负有夫妻义务。

    除此之外,假离婚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共同财产会将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割夫妻财产。

    其次,离婚后购买房屋的问题,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需要由男女双方提供证据证明,如无证据证明,法律将不予支持。

    “假离婚”,离婚协议的财产能否重新分割?

    第一,离婚协议属于解除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确定抚养问题的一揽子协议,离婚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署离婚协议的重大决定谨慎处理,否则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其中关于人身关系解除的条款不可撤销,关于财产关系的条款赋予当事人在一年之内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的诉权,但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关于双方是否属于“假离婚”的问题。

    双方持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之说。离婚协议并非仅简单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同时还约定了补偿款及支付时间。双方为顾及老人与孩子,离婚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仍然居住在一套房屋或者保持良好的沟通,有益于构建当事人双方以及包括老人与孩子在内的其他家庭人员的和谐关系,不能据此推定“假离婚”;在经济上,不能以离婚后经济上存在一定往来推测双方为“假离婚”,通过“假离婚”以期获得购房指标、拆迁利益、逃避债务存在多重风险。

    首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此后双方是否按照当时约定复婚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如最终该离婚协议被认定为有效,则另一方权益受损。

    再次,“假离婚”通常只为特定目的,如为获取购房指标则离婚协议可能只明确约定房产归一方,对抚养费、经济补偿等条款约定较为草率,如离婚协议被认定有效,最终可能致使一方权益受损难以救济。

    因此,我们建议,莫要贪图一时之利益,而最终落入人财两空之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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