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联合体资质如何确定?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6.01101人收看
导读:
EPC工程总承包联合体资质如何确定?《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于联合体承包的规定,但其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联合体承包没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不免遇到疑惑之处,哪些单位可以组成工程总承包联合体?

    EPC工程总承包联合体资质如何确定?

    工程总承包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联合体承包,近年来,我们在很多大型工程项目中都可以看到“联合体”的身影。《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于联合体承包的规定,但其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联合体承包没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不免遇到疑惑之处,哪些单位可以组成工程总承包联合体?

    2003年,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中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2016年,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中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

    由此可见,具有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相互组成联合体,也可以与不具有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

    与此同时,鉴于装配式建筑独特的工程总承包需求,2017年,住建部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中明确规定:“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具体的设计、施工任务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这就是说,除了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组成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以外,开发与生产企业也可以参与组成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一并承揽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当然,负责设计与施工任务的企业,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认定

    关于EPC总承包单位资质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理论和实务存在冲突的命题,对此一般存在两种争议。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另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只需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既然EPC的内涵是将设计、采购、施工三者融为一体,那么从逻辑上来说,从事EPC的主体就必须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

    第二,从EPC的特点出发。

    EPC模式与传统的设计和施工分开管理模式相比,其主要优势正在于:

    一是减少招标成本,通过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可行性研究,实现对投资总价的控制,省去中间费用,项目最终价格更低,工期要求的实现更确定。

    二是将业主从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便于业主关注整体项目。

    三是EPC合同责任界面清晰、明确,避免了传统模式中设计、施工方各自为政,相互扯皮。

    四是便于建筑行业整合资源,承包单位通过重组并购和深度融合提升综合实力,从而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不严格限制EPC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将与传统分开管理模式无异,EPC模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多资质企业组成联合体又该怎么看?

    某市政设计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当同时具备建筑工程甲级、风景园林甲级设计资质;A公司具有建筑设计甲级资质,找具有园林甲级设计资质的B公司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协议约定A公司承担建筑设计,B公司承担园林设计工作。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B公司不仅具有园林甲级设计资质,还具有建筑设计乙级资质,最终根据同样资质按照最低评定,认定该联合体不符合资格条件,将AB组成的联合体予以废标。

    作为联合体而言,根据联合体协议一定是有相关的协作分工的,以该案例为例,A公司是负责建筑工程甲级、B公司是负责风景园林甲级,A公司之所以跟B公司组成联合体,也正是要发挥双方之间的各自优势。不能因为B公司同时有建筑乙级,却实际上在该项目其根本不会从事有关的建筑设计工作,而否定A公司与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投标。否则便会得出一种谬论:B公司仅有园林甲级资质的情况下,与A公司组成联合体符合投标资质条件,而B公司多了一项建筑乙级资质的情况下,反而不符合条件了。

    笔者认为,按较低资质确定资质等级的前提是说,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且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反过来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联合体分工并不承担相同工作的,联合体一方的其它资质不应影响到对联合体整体的资质等级认定。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可看出这一理念。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签订联合体协议,并确定一个成员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联合体应当成立以牵头人为主的项目实施机构,代表联合体各方对设计、施工、工期、投资、质量、安全等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联合体协议也建议明确联合体成员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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