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几年失效

导读:
在购房过程中,买卖双方经常因为、等事情发生纠纷,由于房产价值很高,双方应该妥善解决,找第三方机构调解或者直接发起诉讼。那么,房产纠纷有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产纠纷有诉讼时效是多久?
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关时效规定,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时效。
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为三年。
2、特别时效。
特别时效是指《民法通则》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长时效。
最长时效是指《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什么情况下诉讼时效有20年?
最长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注意: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房产纠纷的类型很多,包括在房产买卖、出租过程中,当事人决定起诉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毕竟房产的价值高,有律师代理可以更好的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若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观点认为,过户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买卖合同的规定,出卖人移转房屋的占有以及所有权为房屋买卖合同主要义务,出卖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未履行主合同义务。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过户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即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基于物权而要求特定侵害人恢复其物权原有状态的请求权,其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在购房合同中,出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申领手续属于与物权变动相关的合同,该合同一旦成立,买房人对标的物即有物权法上的权利,故买受人的过户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