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药属于什么犯罪?

导读: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及立案、量刑标准
罪名概念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或销售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按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另外,本罪所称药品专指人用药品,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不属于此范围,而是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范围。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0条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据此,为了非法牟利,以坏血、次血甚至有病毒的血液冒充好血出售的行为,也应以本罪论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在犯罪形态上,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本罪为危险犯,即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可构成本罪既遂;《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作了修改,取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件,本罪变为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既遂。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后果,是结果加重犯,要处以更重的刑罚。这一立法修改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彰显刑法对民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生产或销售的是假药仍为之。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是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是法律并没有要求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而生产、销售假药,都可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一、本罪区分罪与非罪,要注意: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作了修改,本罪为行为犯,不再是危险犯,即行为人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管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构成本罪既遂。二、本罪与按照民间土方、偏方生产或者销售药品的界限。有些民间土方、偏方对某些疾病确有一定疗效,或虽无明显疗效,但流传已久,在群众心目中威信很高,也没有什么毒副作用,按照这些土方、偏方生产、销售药品,虽然和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不符,但其社会危害不大,不能按本罪论处。但以欺骗为目的,故意配制有毒有害药品,要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对象上存在从属关系,容易混淆。本罪由于客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独立出来,并与此相排斥。所以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区分两罪的关键是: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客体则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二,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所有产品。第三,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而本罪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而且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对这种情况,应依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以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两者有本质区别:(1)前者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就可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2)前者以生产、销售“假药”作为构成要件;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劣药”。“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就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者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欺骗不是本罪构成要件要求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3)定罪标准不同。本罪为行为犯;而诈骗罪则以数额的情节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