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债务如何清偿顺序是什么

导读:
多项债务如何清偿顺序是什么?没有约定的,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直接适用法定抵充顺序,即抵充顺序为:(1)已到期的债务;(2)债务均到期的,没有担保的债务;(3)债务均到期的,担保最少的债务;(4)债务均到期的,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5)债务均未到期的,先到期的债务;(6)以上情况均相同,到期时间也相同的债务,则按债务比例履行。
【多笔债务清偿的理解与适用】
一、因为同一种类的事项,欠同一个主体多笔钱款时,债务人不能全部清偿时,如果没有约定偿还顺序,债务人可以指定说明先还哪笔。
二、如果债务人不指定,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多笔都到期,优先履行没有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都没有担保或者担保金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三、当钱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因债务而产生的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应当先支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后支付利息,最后支付主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如何确定有息债务比无息债务负担重,利率高债务比利率低债务负担重。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来看,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应优先适用双方约定的抵充顺序。
没有约定的,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直接适用法定抵充顺序,即抵充顺序为:(1)已到期的债务;(2)债务均到期的,没有担保的债务;(3)债务均到期的,担保最少的债务;(4)债务均到期的,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5)债务均未到期的,先到期的债务;(6)以上情况均相同,到期时间也相同的债务,则按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没有约定债务抵充顺序的,则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在清偿时未作指定的,才适用法定抵充顺序。
但关于债务人指定抵充亦有限制。对于债务人就其债务除了本金之外,尚须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的场合,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全部债务,其抵充的顺序根据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依次应当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对于上述抵充顺序,允许当事人通过达成约定抵充的方式予以变更。倘若当事人没有达成约定抵充的合意,债务人在履行时如果作出与民法典第561条规定所不同的指定抵充顺序,应当认为其指定不发生所欲实现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