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黑名单应该怎么解除

导读:
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般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但是,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大多数被执行人都不知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还有七种方法可以解除。
什么情况下会被法院列为“失信人”?
“失信人”顾名思义,失去诚信的人,也就是我们生活中俗称的“老赖”。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债务人明明具备履行能力但就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因此法院会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进行公布,从而对这些“老赖”进行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如果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但是拒绝履行、抗拒法院执行局执法、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局执行、不向法院依法诚信报告自己的财产等等,法院就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作为惩戒,从而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为了切实救助诚实信用却身遭不幸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就明确指出,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掉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该规定中最重要的是,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且债权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
不仅如此,该规定还明确了,对于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或者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并且,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最后,该规定还强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失信人员如何解除失信黑名单?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履行判决义务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将当事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到撤销。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一、正常情况下,法院会主动撤除的。
二、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