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小三的钱能不能追回

导读:
出轨方在第三者身上发生的经济开支、财产赠与,也会对配偶、子女、家庭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原配是否可以追回赠与小三的财产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做出决定,或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单方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在事后予以追认。
故,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处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的,属于无权处分,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对于夫妻一方婚内出轨为第三者花的钱,显然是没有得到过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而且,婚外情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亦应认定为无效。
“婚外情”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损害了原配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其赠与行为也损害了原配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原配有权利起诉要求小三对赠与的财产予以返还。
在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小三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原配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因此,原配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赠与的财产。
原配无权向小三追索赠与财产的情形。
(1)情形一: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则出轨方处分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无权向小三追索。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前述“婚后的个人财产”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规定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2)情形二: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出轨方处分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无权向小三追索。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若要追回配偶为第三者花的钱,则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房子、车子、消费、转账等,只要有证据,都是可以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