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离婚的赔偿标准

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实践中常见的情况为离婚损害赔偿原因一方当事人出轨(非与其他第三人同居)和家庭暴力。在无过错一方以此为理由起诉对方离婚或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时,究竟可以分得多少离婚财产呢。实际上,所谓多分的财产是属于前述条款中的损害赔偿金额。但在司法实践中,这部分损害赔偿并无多少,这就是为什么你想让他(她)净身出户,律师却告诉你是55开。下文将详细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均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重婚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前四项规定的情形比较明确,第五项为《民法典》新设立的兜底条款,意为法官提供自由裁量权去应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形。
一般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包括: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详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书)
二、谁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只能是婚姻诉讼中无过错的一方。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形,任何一方都无法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种类及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一)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虽然精神损害赔偿有以上确定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离婚损害纠纷中,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都不会超过50000元,幅度在5000-50000元之间。
(二)财产损害赔偿
1.抚养无血缘关系子女费用
夫妻关系的存续“需要双方负有忠诚义务”,欺瞒行为使得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其非真实意愿的行为应属无效或可撤销,而由此带来的后果应由实施欺瞒行为的一方承担,返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也存在实践上的困难,对于抚养费构成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大部分,教育费、医疗费有相应的发票凭证,每年支出家庭中有相应的记账等证据能进行计算则能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但往往当事人并不会保存相应的证据,而对于此可参考各抚养年份当地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当地对于离婚案件抚养费的判决水平、受欺瞒方工资水平的20%左右进行衡量,同时也要结合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情况。【详见:(2020)粤1403民初272号、(2020)桂1402民初2l54号】
2.人身损害赔偿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较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导致人伤残,而残疾赔偿金亦属于财产损害的一种(受害人未来收入上可能产生损失)。所以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可以主张因家暴产生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详见:(2020)川0181民初2019号】
注意:受害方也可以在离婚后向加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详见:(2020)陕0102民初9897号】,但此时该诉讼请求中的部分内容是否与离婚损害赔偿中部分损害项目竞合尚有疑问。
(三)出轨一方赠与给第三人的财物
出轨一方如果赠与给第三人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另一方可以主张第三人归还。(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