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6.09431人收看
导读: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当事人一般会选择有利于自己参加诉讼的法院,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有的当事人则考虑到地方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中与对方当事人产生矛盾,形成管辖权纠纷。

本文着重对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进行探讨,以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四步法。

第一步,有无有效的仲裁协议?

一、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不得向法院起诉,坚持起诉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何为无效的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如何约定仲裁?

当事人如果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在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签订合同时注明:“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签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协议中仍应注明。

第二步,有无专属管辖?若存在专属管辖直接依此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三步,有无协议管辖?若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应以协议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步、是否为特殊地域管辖?

一、被告住所地一定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不一定有管辖权

(一)合同有约定履行地

(1)合同已实际履行且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约定优先,即约定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2)合同未实际履行

①当事人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重合的:合同约定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重合的:合同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二)合同无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

(1)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法院为合同履行地;

(2)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法院为合同履行地;

注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①以信息网络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住所地法院为合同履行地;

②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收货地法院为合同履行地;

(4)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所谓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应理解为: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履行的合同主义务是给付货币。

对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为合同履行地。

(5)诉求为给付不动产的

所谓诉求为给付不动产的,应理解为: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履行的合同主义务是给付不动产。

对于诉求为给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合同履行地;

(6)诉求为履行其他义务的

所谓诉求为履行其他义务的,包括主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例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则为履行其他义务,此时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法条】

根据《民诉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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