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6.09179人收看
导读:
按照本条规定,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以四要件为主流观点,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1)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2)审判实务中,《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是行为人对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合同成立前,因合同关系尚未产生,合同当事人,或者说是缔约的当事人不受合同的保护,但自开始缔约,双方已经不是普通关系的人。为了订立合同,双方需要超出一般的普通关系行事,如果仅按照一般普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对待,不利于促成合同的订立,也难以为双方提供充分的保护,基于诚信原则,双方都有义务保护、协助对方。

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学界有不同观点。.审判实践中以四要件为主流观点,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

(1)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

(2)缔约相对方受有损害;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存在过错。

本条规定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这四个要件。“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系要件一的内容,“造成对方损失的”系要件二和要件三的内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体现了过错的要求。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其最核心部分在于缔约方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因此,认定缔约过失是否成立的关键就在于认定缔约方是否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本条规定,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继续履行、排除妨碍等11种方式。本条如此规定,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其他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对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未办理申请批准或申请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这实际上就是判令当事人继续履行先合同义务。同样是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除继续履行先合同义务外,还可以同时适用赔偿损失方式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适用停止侵害的方式。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是行为人对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承担的责任。对信赖利益的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有不同的认识。(1)理论上有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害,可以区别为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所受损害可包括:为签订合同而合理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勘察设计费、利息等。所失利益主要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一般情形下,信赖利益小于履行利益,故一般情况下,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以履行利益为限。但是对于因违反保护义务致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固有利益受到损害,可能远超履行利益的损害应不受此限。按照该观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故意泄露或不当使用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完全可能超过对方的履行利益,此时还以履行利益为限,就无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2)审判实务中,《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对该条文的解读则进一步明确:①信赖利益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因此错失的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否则,信赖利益损失就可能会漫无边际,不当加重当事人的责任。②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范围。③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④信赖利益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或精神损害,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请求,而不能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提出。

缔约过失责任人赔偿的范围应受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间因果关系的限制。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等不同的形态,在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的情形下,应根据具体案情,区分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行为人的相应民事责任,认定缔约过失责任也要与其原因力的大小相适应。..除赔偿范围限制外,缔约过失责任人的赔偿数额也应受到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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