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妻子父母分配比例是多少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6.09346人收看
导读:
原告张某、荔枝主张分配交通事故赔偿款565650元,被告丽丽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已经用来偿还大杨生前债务,愿意补偿原告350000元,双方因事故赔偿款分配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二是死者的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遗产继承也往往在近亲属间发生,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是针对家属未来的损失而产生的,它们不是死者的遗产,既然不是遗产,就不能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裁判结果嘉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张某、荔枝应分得大杨交通事故赔偿款551698.86元(张某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139325.22元、死亡赔偿金84658元。

在诸多的赔偿项目里,死亡赔偿金数额最为巨大,我国北京市、上海市等地2017年度的标准就达到了115万元上下。《侵权责任法》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权利人,可优先同时主张赔偿。也即,如果死者的家属有妻子、父母和儿女,那么,他们是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的。

那么,对于最终获赔的死亡赔偿金等项目数额,近亲属间是如何分配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是针对家属未来的损失而产生的,它们不是死者的遗产,既然不是遗产,就不能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

原则上,近亲属获得的赔偿由近亲属共同享有,各方可以协商对赔偿的具体处理,法院是不会介入对赔偿款的分配问题上的。但是,如果家属请求法院分割的,那么,法院可依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人后,原则上按照各权利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并适当照顾未成人的利益酌情进行分配。

【案例】张某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大杨、二杨、三杨。大杨与前妻育有一女荔枝,2007年6月21日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荔枝随父亲大杨生活(在大杨再婚后实际跟其祖母张某生活;在该案件中,因大杨前妻下落不明,故对荔枝的抚养费用没有作出处理。)2010年大杨与丽丽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子小艺。丽丽再婚前育有一女小茹。2017年6月26日12时10分许,案外人张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大杨当场死亡。后原告张某、荔枝与被告丽丽、小艺、小茹经过法律途径共获得大杨交通事故赔偿款1325389元。原告张某、荔枝主张分配交通事故赔偿款565650元,被告丽丽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已经用来偿还大杨生前债务,愿意补偿原告350000元,双方因事故赔偿款分配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嘉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张某、荔枝应分得大杨交通事故赔偿款551698.86元(张某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139325.22元、死亡赔偿金84658元;荔枝分得被抚养人生活费43741.64元,死亡赔偿金253974元;其他费用共计3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

法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虽然存在“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等不同观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同于遗产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起的纠纷,不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其立法目的,一是排除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死者债务和税务,避免死者近亲属得不到相应赔偿;二是不适用遗产继承的处理方式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

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死亡赔偿金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受害人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两者相似之处:一是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继承均是公民死亡后发生;二是死者的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遗产继承也往往在近亲属间发生。

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产生时间不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产生,遗产属于死者生前积累的财产。二是权利主张的主体不同。根据《民法典》1181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的权利主体可以突破近亲属范围。三是分配原则不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需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遗产分配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是确定的。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遗产,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本案中,原、被告作为死者大杨的近亲属均有权主张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被告丽丽称其用死亡赔偿金偿还了死者生前债务的辩解理由,不能对抗原告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当综合考虑原、被告与大杨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与大杨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当地风俗习惯下权利人的生活来源及大杨去世后对权利人的后续影响等因素,不是平均分割和等额分配。具体来说,原告荔枝在父母离婚后本应由大杨实际抚养,但荔枝没有长期与大杨共同生活,这仅仅是现实状态,并不是依法应有的状态,在大杨与荔枝的母亲离婚后,大杨本应依法对荔枝尽到经济上及精神上的抚养义务却未尽到,并不影响法院对荔枝与大杨的生活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关系的认定。同时荔枝被母亲抛弃,加之父亲突然去世,感情伤害较大,未来人生道路中不确定因素、不可预测的情形更多,其今后就业、婚姻、家庭、事业在没有父母陪伴和指引的情况下所承受的压力更大,故对死亡赔偿金应予多分,法院酌定分配比例为30%。原告张某还有另外两子女承担其赡养义务,其对大杨的经济、人身依赖程度相对较小,且获赔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可予以少分,法院酌定分配比例为10%。被告丽丽与大杨共同生活多年,生活紧密程度较高,丽丽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对大杨的经济依赖较小,酌定分配比例为20%。被告小艺尚未成年,对大杨的经济、人身依赖程度相对较大,但是相较荔枝来说,小艺还有母亲丽丽的陪伴、抚育和指引,故法院酌定分配比例为25%。被告小茹虽与大杨形成继子女关系,但已经成年且具有劳动能力,对大杨的经济、人身依赖程度相对较小,法院酌定分配比例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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