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6.09865人收看
导读: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如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等公证是永久的,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划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以及其一致,《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按公证内容不同有效期限也不一样。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是法律界常用的应用写作文体之一。公证书只是公正第三方做出的证明文件,是以法律认可的形式对某个事件做出的证人、证言文件。此外,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国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公证书的有效期多久

公证的有效期是按你的公证内容而订,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都是无限期的。除非关系有变。如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等公证是永久的,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划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以及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划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1、公证书中未划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施用部门单方划定,公证处一般不作划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生人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声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施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2、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划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以及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划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3、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划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况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约,合约两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约,那么该合约的公证书就归于失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约,因为赠与两边没有及时管理过户挂号手续,后来赠与人灭亡,无法过户,赠与合约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施用。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也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证书被法律赋予了极高的证据效力,在没有充足的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其证据效力要远高于其它形式的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公证书就是 “铁证”,在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公证书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也可以被推翻。

公证书错误的救济途径

对于公证书所存在的错误,法律规定了内部和外部两种不同的纠正途径。

1、公证书的复查。《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根据上述规定,公证书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均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查,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是否存在错误或瑕疵,分别作出维持、补正或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被撤销的公证书自始无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还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2、公证书争议内容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由此可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请求法院并不受理,只能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复查。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证书的错误就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得到纠正。《公证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都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简单的说,即当事人不能向法院申请改变或否定公证书,但可以就公证书中的内容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最终所认定的事实从而否定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达到间接推翻公证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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