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九级大概应该赔多少钱?

导读:
伤残九级大概应该赔多少钱?这是许多人心中一直萦绕的问题。毕竟,一旦发生了严重的事故,需要支付巨额赔偿款是非常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伤残程度的划分较为详细。按照目前的伤残等级标准,九级伤残是指“全身或重要脏器损失、瘫痪、脑外伤等严重损伤,无社会劳动能力”。如此看来,九级伤残的赔偿数额应该是非常可观的。
具体来说,九级伤残的赔偿金应由下列部分组成:
1.医疗费用:根据财政部门规定,伤残赔偿的医疗费用由事故责任方全额承担。这包括伤者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如住院费、手术费、药费、康复费等。
2.伤残金:伤残金是按照伤残程度和工伤保险基数计算的月度收入赔偿。目前最低基数为1491元,最高为14666元。对于九级伤残,通常会按照最高基数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每月可获得14666元的赔偿金。
3.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是指对受伤者的心理创伤给予的安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不是固定的,要根据伤者的具体情况来定。通常在法院的判决中进行确定。
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的因素。例如,伤者失去了社会劳动能力,因此要考虑其后续的生活费用;如果伤者因此而遭受了职业损失,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那么,九级伤残大概应该赔多少钱呢?根据以上的各项赔偿标准,初步计算一下,伤残九级至少要赔偿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经济赔偿金。这样的数字对于部分事故责任方来说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额。
【案例】
张某于2020年4月进入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XX庄园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2020年9月起至2021年2月,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连续支付了5个月工资给张某,5个月工资总金额为40060元。
2020年10月14日17时左右,张某在顶板放梁过程中,不慎摔落至3米高落差的地面受伤,被送往湘阴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0天。经湘阴县人民医院诊断为:
(一)腰1、2左侧横突骨折。
(二)左侧第3、4、5肋陈旧性骨折。
(三)多处挫伤。
2020年12月11日,张某向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自己的伤情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3月9日认定张某的受伤为工伤。张某的伤情经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2022年4月6日,张某向湘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会于同年5月24日裁决如下:
一、确认张某与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解除用工关系;二、由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176元(6464元/月×9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712元(6464元/月元/月×8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712元(6464元/月×8个月);(4)停工留薪期工资19392元(6464元/月×3个月);(5)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20元/天×20天);(6)护理费3660元(183元/天×20天);
(7)伤残等级鉴定费300元,以上合计185352元。
三、张某不再享有本次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该部分费用由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受益并领取。
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涉案项目以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了工伤保险,张某在该项目工地工作受伤后,经张某申请,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构成工伤,之后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故其应对张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本案原、被告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的工资水平,湘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2019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月平均工资6464元/月作为计算基数并无不妥。故张某享受工伤待遇的差额部分依法应由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补足。考虑到本案存在社保基金补差等问题遂裁决由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本次工伤的全部待遇后,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其领受有利于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和问题的便利解决。湘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湘阴劳人仲案字[2022]第2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认可。
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如下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一、确认被告与原告解除用工关系;
二、由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张某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176元(6464元/月×9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712元(6464元/月元/月×8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712元(6464元/月×8个月),(4)停工留薪期工资19392元(6464元/月×3个月),(5)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20元/天×20天),(6)护理费3660元(183元/天×20天),(7)伤残等级鉴定费300元,以上合计185352元;三、被告不再享有本次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该部分费用由原告受益并领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30条、第33条、第37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的用工关系;二、原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被告张某支付185352元。
三、被告张某不再享受本次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该部分费用由原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领取。
二审判决
对于工伤纠纷,依法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诉讼解决。本案用工单位对劳动仲裁的结论不服,提出了诉讼。但法院认可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断,最终,单位败诉,职工获赔18万余。
当然,在实际的赔偿过程中,具体数额还需要进行具体判断。这需要考虑到伤者的个人情况、事故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因此,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的律师或保险公司,以确保您可以得到最合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