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和解协议法律效力_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导读:
经法院调解并达成书面共识的文字性的决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还有两种情况:
1,经调解双方合意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具有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在法律上的确认效力,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涉及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的分割转移,或者涉及查封、冻结、拍卖后的以物抵债裁定,原《民事调解书》并不一定产生強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是否具有《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效力?具体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对此作出了限缩性规定。
2,当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则法院将裁定原《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但“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強制执行力。
经过法院调解之后,会由法院下裁定,那个裁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沟通,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实践中,调解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而言,但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也适用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 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可见,行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有三类: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二、调解的效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调解,《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为,行政诉讼中调解的程序以及效力方面的规定,与民事诉讼大体相同。
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此外,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在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生效的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其效力与判决相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即归于消灭;
2、结束诉讼的效力,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协议生效后,当事人负有按照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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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并非唯一答案,笼统地说,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有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而有一部分则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结果。
一、法院调解的效力
调解一直是我国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在二千零几年的时候,司法界一度掀起调解热潮,认为这是一项重要的化解矛盾的机制,法院也开展了大量调解活动,诉前、诉讼中、诉讼后,几乎可说只要从踏进法院的第一天开始,调解伴随始终。
当时,有业内外人士笑称法院可以叫作“调院”。
当然,在经历了高潮期后,大家也开始反思,过度的调解会否反而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因而作出一定程度的调整,让调、判比率更加合理。
如今,调解依然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之一,对于民事诉讼的实体性终局处理的文书就包括了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常我们合称的法院裁判文书中,其实是暗含了民事调解书的。
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具有与民事判决书同等的效力
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对这部分法院调解(民事调解书)是具备非常强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判决书)。
二、调解协议的效力
不过,法院调解过程中,不一定都以作出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结案,也有可能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但采取撤诉方式结案。
具体说就是,双方当事人也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甚至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签署了相关协议(可能叫调解协议,也可能叫和解协议),但法院对这一协议并没有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也就是没有做相关调解笔录、制作调解书。
而是采取变通方式,由原告方向法院申请撤诉,而撤诉的隐含条件就是被告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一定款项,或者其他履行方式。
最终,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本案也告以终结。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具备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只能视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这种方式可能出现一个问题,,但不能作为法律文书使用。
因此,这种没有经过法院确认的调解(和解)协议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而只具备相当于证据的法律效力,表明双方曾经有过这样的共识合意。
三、执行中的和解协议
法院执行过程中,这种和解协议同样非常普遍。
为了早日实现自己的权益,一方当事人可能在原有的判决、调解书上再次让步,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不过,这个和解协议同样是不具备法律文书的效力,不能强制执行,一旦当事人违反,执行法官则将执行原本的法律文书,而非新达成的和解协议。
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更多是促使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让钱落袋为安,并非绝对不能违反,而违反的后果则是引发对原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等的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可能有这么几种情况,效力也有一定区别:
一是在法院立案前,这时候达成协议根据法院是否出具文书而有区别:
(1)法院出具了文书(指裁定书),这时候有效力,一方不履行,法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法院虽然帮忙调解了,但没有出具文书,这时候达成的协议还是双方之间的,因为没有法院的认证(即没出裁定书),所以虽然对双方有效力,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对方只能再次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是在法院立案之后,也会因为法院是否出具文书而有区别:
(1)法院出具了文书(指调解书),这时候有效力,一方不履行,法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法院虽然帮忙调解了,但没有出具文书,这时候虽然有效,但如果一方不履行,对方只能再次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为什么要区分“法院立案前”和“法院立案后”呢?一是因为法院出具出具文书时,文书类型不同,一个是裁定书,一个是调解书,二是因为二者向法院交的费用不同,前者(立案前)一般是不收费的,后者(立案后),要向法院减半缴纳诉讼费(也就是50%诉讼费)
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双方经过协商以后达成的协议,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然是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这个可能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双方签订协议,原告选择撤诉。另一种是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对调解达成协议内容进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