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导读:
买卖合同是一种最为基本和常见的民事合同,因其泛用性广、风险大,往往会出现各种纠纷。在涉及跨境交易的情况下,更需要考虑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对于纠纷的管辖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国内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在国内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基本的判定原则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有权处理该合同纠纷。但这种判定原则虽然使用较为广泛,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该以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作为管辖法院的判定原则。此外,很多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合同所在地的法院审判效率不高等原因,当事人之间可能会自行协商选择其他适当的法院进行处理。
二、涉及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对于涉及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纠纷,还需要考虑国际私法的规定。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不同国家在买卖合同的规定、管辖和处理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对于涉及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纠纷,通常需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委托管辖
对于涉及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管辖法院。在此约定下,管辖法院则一般优先考虑由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选择的法院进行处理。
2. 根据国际公序良俗的规定确定管辖
在缺乏管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公序良俗的规定,可以考虑将合同纠纷提交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有关事项发生地的法院进行处理。此外,还可以根据国际条约、当事人间商定或国际商会公布的相关规则选择适用合法的管辖规则。
3. 双边或多边协定的规定
不同国家间也可能在买卖合同的管辖方面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例如,中国与德国就2004年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司法协助的协定》,在该协定中也规定了双方管辖权的判定和实施等一系列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合适的管辖方式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降低纠纷的时间、成本等风险。因此,在跨国贸易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注重法律规定,认真选择合适的管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