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该注意哪些细节?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6.28354人收看
导读:
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律上应该注意以下细节:首先,要保留好微信聊天的原始载体及全部内容,如果该证据掌握在对方手中不便保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对证据加以固定,一次偶然机会,某女发现丈夫在微信上与一陌生女子聊得火热,两人常有一些大尺度的聊天,由此推断丈夫出轨,并准备用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起离婚诉讼,【律师建议】司法实践中,不少人由于不熟悉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具体操作步骤,导致证据不被法院认可,在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保存原始记录。

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律上应该注意以下细节:首先,要保留好微信聊天的原始载体及全部内容,如果该证据掌握在对方手中不便保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对证据加以固定,一次偶然机会,某女发现丈夫在微信上与一陌生女子聊得火热,两人常有一些大尺度的聊天,由此推断丈夫出轨,并准备用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起离婚诉讼,【律师建议】司法实践中,不少人由于不熟悉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具体操作步骤,导致证据不被法院认可,在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保存原始记录。

法律上认可的最主要出轨证据是:双方在一起照片和视频录音证据,还有证人证言,字据。其它网络聊天内容开房等可以做为辅助证据加强说法律说服力。解决婚姻感情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你的情况制定方案。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案例】

某女与某男系大学同学,两人自由恋爱毕业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半年前,某男三天两头借口工作忙要出差经常夜不归宿。一次偶然机会,某女发现丈夫在微信上与一陌生女子聊得火热,两人常有一些大尺度的聊天,由此推断丈夫出轨,并准备用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起离婚诉讼。

问: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应该注意哪些细节?

【分析】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的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的。但某女仅仅提供聊天记录截图或者打印件,可能因为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导致该证据不被法院认可。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律上应该注意以下细节:

首先,要保留好微信聊天的原始载体及全部内容,如果该证据掌握在对方手中不便保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对证据加以固定。

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

最后,要使得被证明事实达到充分的程度,很多情况下还需要有其他的证据佐证。如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涉及到要去开房、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双方在言语上互相挑逗等,尚属于精神出轨的范畴,如无其他证据,通常不能认定实际已发生出轨的事实。

【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由于不熟悉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具体操作步骤,导致证据不被法院认可。在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最好以录像形式保存,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截图后,原来的聊天记录也应保存,避免对方否认时无从查证的可能性。

2、要注意收集相关背景信息。要能借助微信号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进而固定聊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要保全微信内容的完整和原始状态。不要删除聊天记录的内容,录制的视频不要剪辑,如果聊天记录涉及语音,语音应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原始性。

四种可以证明婚姻不忠(婚内出轨)的证据

1.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信件、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这种婚外情的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很难保证当事人提供的这种证据没有被篡改。要想让这种证据被法院采信,就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相互印证。比如谁的邮箱,谁发的邮件,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此外,提取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的过程还要经过公证处公证,法院起诉离婚时很难采信自己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等婚外证据。

2.保证书或悔过书

在对方发现婚外情之初,有的人会写保证书或者悔过书,以示以后“绝不再犯”的决心。这种保证或者悔罪,法院是会接受的。

3.照片

因为婚外情证据还得合法,所以如果请侦探公司拍照,要在操作过程中仔细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了解程度,确保婚外情能在法院离婚中提供婚外情的有效证据。

4.录音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共场合拍摄的视频可以作为证据,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里拍摄的视频可以作为证据,而在酒店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视频,或者入室后在别人家里拍摄的视频,都不能作为证据。

这种证据很难收集,而且容易引发冲突,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引发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诉讼,所以一般不提倡。夫妻协商其中一方有外遇的录音资料主要是当事人自己收集的,不需要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在当事人收集的录音中承认自己有外遇,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但需要提醒的是,由于部分数字录音材料具有修改功能,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材料时应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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