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与老板签了书面赔偿协议,能反悔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6.28692人收看
导读:
兰某于2021年3月25日与B劳务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自兰某受伤之日起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B公司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已由B公司全部付清,本案中,原告兰某在被告B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中受伤,经送R县人民医院检查,经检查未发现骨折现象,实践中,经常会有在工地受伤的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签订书面赔偿协议的情况,就是以协议的方式一次性解决其受伤问题,兰某认为,其与B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是B公司利用企业的强大经济实力压制兰某作为自然人的弱者所形成的协议,显失公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赔偿协议。

兰某于2021年3月25日与B劳务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自兰某受伤之日起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B公司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已由B公司全部付清,本案中,原告兰某在被告B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中受伤,经送R县人民医院检查,经检查未发现骨折现象,实践中,经常会有在工地受伤的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签订书面赔偿协议的情况,就是以协议的方式一次性解决其受伤问题,兰某认为,其与B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是B公司利用企业的强大经济实力压制兰某作为自然人的弱者所形成的协议,显失公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赔偿协议。

实践中,经常会有在工地受伤的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签订书面赔偿协议的情况,就是以协议的方式一次性解决其受伤问题。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高效、快速拿到钱,但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很多时候工地所受伤具体情况需要医院各种检查才能确定,往往签协议的时候受伤暂未定性,此时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此时对已经签订的书面赔偿协议还能反悔吗?我们通过广西南宁的一个案例【(2022)桂0921民初933号】来学习一下:

2020年10月,兰某随同村的蒙某等人应聘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A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单位,B公司系劳务分包单位。兰某被安排在铝模安装的工作岗位。2021年3月6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兰某与其他工友们施工期间,从工作面滑落摔倒在地,被送至R医院进行医治,当天作相关检查,连续输液5天,医院当时没有动手术,最后也仅是用石膏固定受伤的右手。兰某于2021年3月25日与B劳务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自兰某受伤之日起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B公司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已由B公司全部付清。B公司再向兰某一次性办结和赔偿伤残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全部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元。回家后,原告受伤的右手一直没有完全好,并且还有发炎加重的迹象,兰某于6月再次去R医院复查发现伤情与3月6日的伤情结果完全不一致,出现骨折情形。兰某转到S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检查发现受伤的部位有几处骨折,已经严重发炎,再不手术将会使右手残废,兰某随后进行手术治疗。兰某认为,其与B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是B公司利用企业的强大经济实力压制兰某作为自然人的弱者所形成的协议,显失公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赔偿协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兰某诉请,即判决撤销兰某与B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

【律师解读】

 

兰某与B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为什么会被法院判决撤销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原告兰某在被告B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中受伤,经送R县人民医院检查,经检查未发现骨折现象。被告在原告身体检查尚未有定论之前,身体处于危困状态时与原告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元作为伤残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但是之后原告再次到R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1.右腕周骨骨折;2.右腕月头关节脱位,并撕脱骨折。在S医院检查亦发现原告有骨折现象。原告右手多处骨折,需要手术治疗势必需要大量治疗费用,被告仅对原告进行3000元的赔偿,对原告显而显失公平,因此案涉赔偿协议应依法予以撤销。

劳务侵权责任与赔偿如何认定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其更加灵活便利,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劳务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主体可以存在于自然人与自然人、法人与法人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常见的劳务关系有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招用完成临时性任务的帮工等。

您为邻居提供劳务,邻居支付一定报酬,双方形成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且不存在人身隶属性的劳务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应按照双方各自过错进行归责。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损失,有权向接受劳务的一方主张赔偿,同时需要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您的邻居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雇佣您和工友修缮房屋,在您和工友从事劳务之前,邻居未进行风险提示和提供基础培训,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同时,您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因工友的疏忽大意使施工工具从房顶坠落,您工友也有一定的过错。

所以,您可以单独选择向邻居主张赔偿,或者向工友主张赔偿,也可以一并向邻居和工友共同主张赔偿。

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由用工一方或者第三方分别或者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赔偿范围需要依据受伤的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您可以主张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因伤致残,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同时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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