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导读: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过程中,人们对出借人过高的借款利息的一种称呼,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平均利率的4倍,而网贷公司年利率不超过24%法律都支持,高利贷借款背景下,借款人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最后无力还款,放贷公司通过催收公司,进行骚扰式、软暴力追讨欠款,引发各种矛盾冲突,#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从许多借高利贷后还款的情况来看,如果银行金融机构以低利息借款给困境中的普通人,这些人是能够诚信地挣钱还款。
高利贷,恶意催收令人深恶痛绝。很多人还是和高利贷扯上了关系。一旦扯上关系就欲罢不能,很难轻易地摆脱。有人说,愿赌服输,谁让你明知道借款利息高,还非要借呢?难不成让那些面临生存危机的人去犯罪?负责任的做法是消除高利贷生存空间,而不是责怪陷入困境的人为什么要去借高利贷。为什么不创造更多条件,让普通人能够轻松地获取低利息借款呢?#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从许多借高利贷后还款的情况来看,如果银行金融机构以低利息借款给困境中的普通人,这些人是能够诚信地挣钱还款。高利贷借款背景下,借款人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最后无力还款,放贷公司通过催收公司,进行骚扰式、软暴力追讨欠款,引发各种矛盾冲突。
为何高利贷,恶意催收现象屡禁不止呢?高利贷是民间借贷过程中,人们对出借人过高的借款利息的一种称呼。一般来说,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间市场贷款平均利率的4倍,就是高利息借贷。高利贷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市场需求,一方面一些个人或企业有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苛刻的借钱门槛,很多个人和企业正常途径借不到款。民间借贷相对宽松的借款条件,个人和企业比较容易能够借到资金。当然,民间借贷借款门槛低的代价是高利息。有些民间借贷不仅是高利息,还有各种手续费等。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为什么市场上一些放贷机构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却没有被制止或者追究责任呢?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经过监管机构批准的放贷公司,银行信用卡部门的放贷利率保护限额在年利率24%以内。这种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利率的差别保护让人费解。
一些放贷机构在操作贷款过程中,通过一系列伪装手段进行掩饰。比如借款过程中捆绑保险公司担保,把过高的利息分开处理。很多网络贷款机构放贷利率超过24%后,遇到借款人无力还款时,不走法律程序追讨,而是通过一些催收机构恶意催收。放贷机构知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年利率超过24%的法律不支持。
2022年4月29日,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是对高利贷犯罪的立案标准。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怎么解释呢?是不是经过批准的放贷公司,金融机构可以发放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呢?实践中,监管机构对超过年利率24%的放贷行为给予执法监管。金融机构,放贷公司超过年利率36%大量发放贷款,可能会被以超范围经营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放贷主要是针对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民间借贷,职业放贷行为。民间借贷是指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出借行为。职业放贷是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2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单位或者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行为人,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和网贷公司的区别就是民间借贷没有监管机构的审批,而网贷机构却经过监管机构审批。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平均利率的4倍,而网贷公司年利率不超过24%法律都支持。
当然,仅仅是36%以上的利率还不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条件,还需要同时满足: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当然,刑事立案标准上的36%年利率是实际利率,借款过程中,放贷方收取的会员费,手续费,捆绑的保险费,担保费,违约金,滞纳金等都会计算进实际利率中。所以说,放高利的个人和单位要注意了,别想着借款利率写成24%以下,其他搞成担保保险费,再收点会员费等就触碰不到36%年利率红线。在具体刑事案件中,综合计算后,实际利率超过36%,放贷人数,违法所得,放贷数额等有一项突破底线,就会被立案追究非法经营罪刑事责任。
将放高利贷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定在年利率36%以上是不是门槛太高了?这就意味着年利率36%以下的高利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放贷利息收益远远高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几乎规模较大的企业,资金流比较充裕都投资参与了网贷活动。好在现在很多网贷公司仅仅是作为桥梁,把借款人和银行对接进行放贷,网贷公司通过参股投资担保,或者保险公司在借款过程中捆绑担保的形式把贷款利息搞到24%-36%之间。
要遏制一些较大企业纷纷投身网络贷款、消费金融的现象,就要不断压低市场借贷利率,治理高利贷。否则,参与实体经济的企业和资金就会减少,而投身放贷的消费金融,网络贷款公司越来越多。一些普通人陷入高利息的借款困境走不出去。
非法放贷行为的五大要件
1“未经批准”
即:以营利为目的,且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放贷行为。
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故而我国法律针对该类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指出,明确信贷规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活动。
2“经常性”的标准
即:2年内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3“社会不特定对象”
《意见》第四条对非法放贷行为中“社会不特定对象”这一要件进行了解释,有利于审判部门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关法条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4实际年利率超过36%
实践中,放贷人为了掩盖其非法放贷的行为,通常会主张其提供本金时,预先扣除了部分或全部利息;或主张部分款项系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或是采取预收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等方式变相“抽头”,意在虚增债务金额。
针对上述现象,《意见》第五条强调应计算实际年利率。
一方面,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另一方面,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此外,针对下文所提到的“违法所得”,《意见》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
非法放贷的定罪量刑标准除了上述“未经批准”“经常性”“社会不特定对象”“实际年利率超过36%”四大要件之外,还应满足“情节严重”这一要件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意见》第二条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是否对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造成严重后果四个维度订立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
此外,《意见》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意在打击累犯及黑恶势力犯罪:
相关法条
第三条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第七条 第二款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可见,《意见》对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非法放贷行为从多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不仅有利于审判实践中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定罪量刑,而且也对非法放贷行为与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区分,起到了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保护了企业及个人对自有资金自由支配行为的作用。同时,针对黑社会组织性质的非法放贷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宽严并济,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