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离婚到底分不分?

导读:
如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话,如果我们几十年快速发展累积的个人和家庭财富也需要传承、换代、保全的话,那么假他人之手、借制度之力就一定是未来的方向。信托制度无论在资产隔离、产权信托化、分配管理、税务筹划都有它特定的功效,但万事不绝对,标语口号式的宣传振奋人心,但落到具体案例上,皆需谨慎;做不对的话,设立信托的家族和委托人将来一定会觉得希望落空、上当受骗,而受托人涉诉、被告、遭受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是早晚的必然。本文我们说说家族信托离婚到底分不分?
家族信托离婚分割的两种情形
一般情况下,讨论家族信托离婚是否分割大致是两种情形,一种是设立信托的夫或妻后来离婚,各种主张要分信托财产或者权益;另外一种是父母或者祖父母设立的信托,子女或者孙子女等后代皆为受益人,他们遭遇离婚,信托受益人权益是否要分割?
第一种情况离婚时是否要分、怎么分和信托设立时应该适用哪里的婚姻法、是什么类型的信托、设立时的程序和文件如何处理、信托后来的运营、管理和分配都有关,也和离婚诉讼时的管辖法律、程序有很大关系。受托人的风控、尽职调查程序、销售宣传都很重要。如果受托人判断适用中国婚姻法和信托法的话,基本上已婚人士设立信托,要么签配偶同意和确认函,要么出示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和协议,要么能清晰证明财产为设立方的个人财产,受托人才算基本尽责,否则就是给未来埋的受托人重大过失的雷。如果有涉外因素,比如委托人或者其配偶或者受益人可能定居国外,那么一定不要承诺客户离婚不分!因为如果这个婚在伦敦离、香港离或者美国的一些州离,这个信托一定是争议焦点。
看个香港的“老”案子
这是一个香港2014年7月17日下判决的2008年首次起诉的离婚财产分割案。根据判决事情的前因后果大概是这样的:
太太1939年生,先生1940年生,二人1968年在英格兰结婚。二人彼时都在边工作边进修,先生是工程师,太太从事护士工作。二人结婚次年返港,都找到工作。后来有了三个孩子,Karen, Richard和Heather。1977年,先生开始创业,妻子继续当护士。除了创业初期的踉跄起伏,二人在80年代中期还遭遇股市大跌、损失惨重,1988年全家移民加拿大,后来太太带着孩子在加拿大,先生返港重新开始自己的业务,全家1992年入加拿大籍。
随着先生的生意有了起色、势头不错,1994年先生(54岁)决定把若干个公司整合到一个控股公司名下,在把股权装到离岸信托里面,信托架构于1995年7月设立。那个时候香港还没有废除遗产税。
不幸的是,1995年10月7日,小女儿Heather和姐姐Karen一起乘坐姐姐男友开车在美国车祸,小女儿和姐姐男友身故,姐姐受伤。根据相关证词,夫妻二人无法直面丧女之痛,低落而沉默,先生在拼命工作中寻求慰藉。雪上加霜的是,五年以后的2000年9月,他们唯一的儿子从家中阳台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 又是五雷轰顶的打击,两个人再次各自咀嚼悲痛,婚姻进入了长久的低温状态,二人好像一个屋檐下的陌生人。
2008年(结婚40年后)太太发现先生和公司一名员工长期有染并起了正面冲突,2008年7月3日,先生搬出了二人丧子之后新购的一直居住的Twin Bay Villas。2008年11月6日太太提出离婚。然后是财产分割之诉 – 信托资产、信托受益权是否该分、怎么分?
潘乐陶的案子法院怎么说?
潘乐陶这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和终审,结发夫妻40年,没有所谓先生认为江山都是自己打下的、借助掌控财产的优势地位转移隐匿财产的狗血剧情,主要是围绕:
(a)信托财产是否并且在多大程度上应被认定为婚姻财产进行分割,应该如何判断;
(b)既然是家庭信托,要不要剔除1/3作为还活着的女儿的份额之后再分割;
(c)在二人婚姻名存实亡的2000年以后至离婚之间,公司盈利大幅增长导致信托财产大幅增值,这部分是否更应该归功归属于先生,在均分时对先生有所倾斜考虑?
一审判决考虑了并且剔除了还活着的女儿应该享有的信托权益1/3,夫妻只分割信托财产总价值的2/3,女方应该分大概5.08亿;考虑到2000年以后婚姻名存实亡,公司价值大幅增长均为先生经营,对男方有所照顾,判给女方的从5.08亿调减3.7亿。先生很快就通过信托分配履行了判决(结果这在后面诉讼中也成了先生控制信托的证据!)。而终审法院基本上沿袭了英庭一直以来对离婚诉讼中弱势一方的慷慨态度,再次肯定了委托人设立的名为全委信托、但如果保留权利、依然有言听计从的受托人、设立人仍实际控制信托资产,在离婚诉讼中,信托资产会计入要分割资产,各种说理论证之后判决如下:以全部16亿为基础、女儿所谓的1/3于法无据不应剔除;2000年以后到2008年期间,二人婚姻虽然低温,但没到视同婚姻破碎的程度(这期间是否分居、能否证明有偶尔的性生活事关重要),何况这期间公司股权增值,本来也是原来要分的资产基础之上的增长,所以,二人平均,先生不多分!
我们一直说:国内家族信托刚刚起步,未来更是大有所为。但是这个过程漫长且阻,需要专注用心持续钻研,口号式宣传在营销时不可避免,但案子落地时受托人和从业者皆需谨慎,尤其是有涉外因素的客户,更加忌讳想当然地简单粗暴处理。这个行业声誉是立足之本,信托公司涉诉是迟早的事儿,不能只管今日收割,无视它日巨浪滔天。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亲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