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导读: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二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在行为方式上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对象都可以是单位资金,但在其他方面却存在着不同。第一,犯罪客体有所不同。虽然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都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但前者所侵犯的是单位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挪用资金罪只是侵犯了单位财物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即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涉及资金的处分权。第二,犯罪行为对象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是动产或不动产、无形物或有形物、金钱或实物,其财物的外延较为广泛;而挪用资金罪所侵犯的对象只是单位的资金,对象是单一、具体和明确的。第三,犯罪故意在内容上有所不同。虽然二罪在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但对于故意的内容却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将财物完全置于自己的控制和处分之下,根本没有打算归还的意图,也即这种占有具有永久性和根本性;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在内容上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这种占有是临时性,具有事后归还的意图。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二、罪名分析
我们按照最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分析:
1、客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资金、物资等,主要为资金。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单位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2、客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是行为人通过侵吞等手段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挪用资金是行为人未经单位合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使用单位资金。
3、主体相同
两个罪名的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司财物的所有权,且不准备归还。
挪用资金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资金的使用权,没有占为己有的意图。
三、还应当注意:
1、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起刑点对数额没有要求
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有数额“较大”的要求,而在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起刑点对数额没有要求。
2、挪用资金罪一般有时间要求
除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外,一般是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
3、一般这样区分行为人主观目的
(1)犯罪手段。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一般是通过实施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达到犯罪目的。
(2)客观态度。在作出侵害单位资金时有无对其行为进行掩盖。
(3)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挪用资金罪一般是将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但该行为人一般是为了应急或“借钱生钱”等使用目的,本身是有后期归还意图。职务侵占罪是完全非法占有该部分资金,改变单位资金所有权变化。实践中一般多用于挥霍,进行明显超出经济水平的消费。
(4)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进行偿还。如第(3)点,职务侵占罪一般是在行为发生时和发生后,其自身是没有能力进行偿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