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底”,对你及你子女有哪些影响?

导读:
因受到刑事处罚,对自己在职业、生活上产生不良影响,是具有一定合理性。受到刑事处罚,则意味着被社会进行了否定评价,而且是严重性的否定评价,被打上了“坏”的标签,则与一些特殊岗位,需要公正、善良、权威的形象而言,是不符的,这是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责任是自负的,人格是独立的。因父母受过刑事处罚,就否定孩子的人格,默认孩子的人品、人格也是“坏”的,对孩子的在公平享受就业就职、学习教育等权利进行剥夺,这种祸及子女“连坐”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则见仁见智了。不管咋样,让我们来看看哪些岗位、学习教育因刑事处罚而受到限制。
一、限制本人的
第一类是法律相关职业限制,所谓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因而有理由怀疑与其职业不匹配。具体包括:
1.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人民陪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5.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6.司法鉴定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7.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二类,是公司类相关职业。因曾经进行公司类犯罪,因而有理由怀疑与其职业不匹配。具备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4.证券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5.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6.拍卖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三类,公职类相关职业。
1.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外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村委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二、限制子女的
1.警校招生政审中。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四)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有过吸毒史的;(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2. 征兵政审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3.公务员政审中
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或者正在服刑、曾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子女的报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