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起诉不成功是什么原因?

导读:
概要:因开发商资金紧张导致工程延期无法按期交房,业主以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超过60天可以退房为由起诉要求退房,结果却被法院判决驳回。败诉的原因是不知道一条法律规定。
案情:开发商违约逾期交房,购房人起诉退房被驳回
2012年11月,江苏的王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9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196平方米的房子。发商在合同中承诺于2013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该处房周围环境较好,而且离自己公司又近,先生签订合同后非常满意。
但是,开发商因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向王先生交付房屋。按合同约定开发商交房逾期超过60日的,王先生就有权解除合同。不过王先生没有急着去谈解除合同的事情,心想反正开发商违约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晚交房一天,自己还可以多拿到一天的违约金。直到2013年7月3日,开发商通知王先生可以收房。但此时正好遇上公司搬迁新址,新地址离这处房子较远,王先生就有些动摇,没去收房。
后来王先生终于决定退房,但开发商不同意。于是2014年8月王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开发商退还其购房款94万余元和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28万余元。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王先生本来拥有的合同解除权因超期已消灭,据此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以案释法、
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未按约定日期(2013年4月30日)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房,王先生可按合同约定在逾期超过60日(2013年6月30日)起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王先生的解除权发生之日为2013年6月30日,在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行使解除权,但是其于2014年8月才诉至法院,已超过规定的1年时间,解除权已消灭。
据该案承办法官胡正建介绍,该案系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引发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当事人的认识误区,认为反正开发商违约已成事实,晚一点索赔可能拿到更多的违约赔偿,从而忽略了除斥期间的概念,导致败诉。(以上案件内容来源于法制日报,记者:马超、吕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