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不能承包给私人_哪里有水库承包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0来源:律总管163人收看
导读:
水库私人承包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都是平等合作的结果,可以说只要不耽误农时的灌溉问题,能够承包给私人进行养殖,还可以提高效益,也是双赢的。毕竟每一个水库都是挺大的,真的不进行养殖的话,可就是浪费资源了。

水库本属于公共设施,它是直接服务“三农”工程项目。它本身就享有,被:管理,使用及维护的权利。以前都是属于国家或集体公益性所有。当然,一切的人力,财力都由国家和集体承担,当然耗资也是较大的。(也存在管理的死角或盲区)。强化管理,严格责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那么,将水库承包给私人,是合情合理的,而且也是符合现行的法规的。

甚于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契约文书就必须依照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法律条款来制定了。首先是所有权,然后才有管理权及使用权。也就是说,在保证大家的抗旱灌溉,排洪泻流的前提下,也要保证承包人的收益。

总之,水库的承包,要不忘初心(修建水库造福一方)。合作共赢(承包方交纳的租金对水库管理,修缮,或增加现代化设备的资金提供一定的支持。而承包方,在使用水库“剩余价值”的同时得到相应的收入)。造福人类。(水库的承包改变了一些管理使用权的性质,永远改变不了它本身造福于人类的性质)。当然也永远不能改变它造福于民的性质!

水库一般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多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所建,由于水库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和收益权是可以分离的,因此,许多水库以国有或集体的名义承包出去,承包人具有水库的管理权,经营权,收益权。但不包括水库的所有权,更不可能有水库的处置权。

现在越来越多的水库被私人承包了,这样做合法合理吗?

水库私人承包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都是平等合作的结果,可以说只要不耽误农时的灌溉问题,能够承包给私人进行养殖,还可以提高效益,也是双赢的。毕竟每一个水库都是挺大的,真的不进行养殖的话,可就是浪费资源了。

水库能够承包出去,每年创造的收益可是不少的,能够有更加多的资金进行水库的维护,还是挺不错的。如今很多的公家水库都是承包出去了,这已经不再少见了,都是合法合理的。

不过水库承包出去后,对于农民的日常生活其实还是有点影响的。就比如说现在老农所在地区的水库被承包出去后,遇到农时渠道里面的水都少了不少,可以说放水已经没有以前那么大方了,都是满足农民基本的需求就行了。

现在越来越多的水库被私人承包了,这样做合法合理吗?

首先,可以肯定地说,水库被私人承包,不存在违规问题,正常的承包,并签订合规的承包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大家都知道,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当初修建水库,主要是为了农田灌溉。但是,在丰水期,库塘之水合理利用也是应该的。所以,防洪和灌溉是水库的首要功能,而承包养殖也是发挥水库效益的主要途径之一。

对于水库的管理,一般的是中型水库以县市水利部门管理,小一型水库有乡镇管理,小二型以下有村队管理。除了作为生活用水源头的水库,其他主要用于农田灌溉的水库,对外承包进行养殖,也是一个惯例。并且,也被写进各地的水库管理办法中去。

比如晏子所在的山东省,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有《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而此办法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所以,写入其中的条文,肯定是合法的。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并规定,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由此可见,农村水库对外承包,灌溉收取水费,都是合规合法的。

当水库养殖与农业灌溉发生冲突时,应该本着灌溉优先的原则,保证农田灌溉。雨水正常的年份,水库的灌溉作用不那么被看重,一库清水不养鱼也是浪费水资源,而承包出去管理单位还可以增加收入,用于水库的维护。所以,大部分农村小山塘小水库,几乎都有人承包养鱼。从道理上讲,水库承包养鱼是应该的,但不能影响灌溉。因为农田灌溉是水库的基本用途,在管理上要按照灌溉优先的原则,只要天气干旱,群众需要,就应该放水灌溉。

但是,水库被承包养鱼后,往往很难做到及时保证农田灌溉用水。雨水充沛的年份还可以,一遇干旱年份,养鱼与灌溉争水的现象就非常严重,毕竟放水灌溉,就会影响养鱼的收益,放干库堂,承包养鱼者就会受到很大损失。大部分承包商认为,他们已经交了承包金,塘里的鱼是他们的私有财产,放水必然带来损失。而村民觉得,农村的山塘和水库,有的是政府修的,有的是村民集体修的,村民用水当然是天经地义。所以,这种承包行为如果不规范,就会造成水库养殖和农业生产发生矛盾、水库承包商和农民之间产生矛盾。

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这种承包行为不规定,缺乏有效的监管。所以,目前很多地方将小型水库与纳入县级统一管理,就是为了确保农田灌溉用水和汛期及时排洪。而统一管理的水库对外承包,合同都会写明优先用于灌溉的原则,而对于这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承包商的损失,肯定也会有条款写明,以杜绝承包商为了养鱼利益,不顾水库安全和不顾农民灌溉的问题。

总之,农村的水利工程,是保证农田灌溉、促进农业增产的基本设施,应该优先用于农业生产,在天气干旱的情况下,群众灌溉需要用水,是正当要求,必须给予保护。但是,库塘承包养鱼,也是增收的措施之一,承包经费可以更好的用于库塘维护,更好地服务农业生产,二者要充分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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