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7.07282人收看
导读:
在本案中,刘先生因个人主观思维,认定小周腹中孩子为自己孙子,并因此签署赠与合同,属于对当事人特定身份认识错误而在误解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而张先生在没有认真询问的情况下,凭主观推定其为性能正常车辆,并以当前该性能的市场价交付钱款,属于对标的物,也即是本案的车辆的价值存在重大误解,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此时的小张便属于在不知个人伤情、未经诊断,缺乏经验的情况下签署交通赔偿协议,致使自己和小刘之间利益产生明显失衡,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可以申请撤销该协议。

我们常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以此来表示人与人之间的诚实和信任。在现代,随着法律的建设完善,也对公民的诚信行为加以约束,设立合同制度,向做出承诺和保证,但又因其他原因违背合同约定的公民、法人组织等规定违约责任,赔偿无过错一方相应的损失。但是,合同成立后并非完全不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那么,对于此规定中所言的“重大误解”,应当如何认定呢?

 法条分析一: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李先生外出住宿时,行至某酒店。因口渴难耐,又因网购平台上显示“该酒店提供饮用水”,所以误认为该房间里存放的矿泉水为赠品,遂将其一饮而尽。在第二天退房时,李先生才得知其酒店的意思为他们提供电水壶,饮用水需顾客自行烧开饮用。而矿泉水则需要收费,并非赠送。

在本案中,李先生便是将酒店的“买卖合同”当做“赠与合同”,对其合同性质产生了误解。但此情形下,李先生虽然有误解的意思表示,但其并未达到“重大”的程度,未造成较大的损失,其仍无法主张撤销。

法条分析二: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刘先生独子小刘因车祸去世,只留下其女友小周。为此刘先生悲痛欲绝,在得知小周有身孕之后,便认定其为儿子小刘的孩子,决定将自己财产赠与还未出生的孙子,并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实际上,小周的身孕并非刘先生所想,和小刘并无血缘关系。得知此事后的刘先生遂产生撤销合同的念头。

 在本案中,刘先生因个人主观思维,认定小周腹中孩子为自己孙子,并因此签署赠与合同,属于对当事人特定身份认识错误而在误解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且其赠与财产价值较大,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刘先生可以撤销合同,保全财产。

法条分析三: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

张先生经过多年工作,积攒了一笔存款,想要购入一辆代步车,方便自己上下班。经人介绍后,其与侯先生取得联系,并在对方的带领下对其使用过的奔驰汽车进行查看。张先生对其外观内设非常满意,在斟酌过后,便以23万的价格和对方签订了《旧机动车转让协议》,并在当天晚上将钱款打入侯先生账户中。

但在一周后,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再检查维修时,张先生被告知该车属于水淹车,存在重大质量瑕疵。

为此,张先生以被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自己与侯先生之间的合同。

本案中,侯先生在售卖车辆时虽没有明确告知张先生其为水淹车,但是也没有表示其性能良好,不存在主观欺诈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而张先生在没有认真询问的情况下,凭主观推定其为性能正常车辆,并以当前该性能的市场价交付钱款,属于对标的物,也即是本案的车辆的价值存在重大误解,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法律延伸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除却因重大误解外,还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一: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利益取得和损失明显失衡,通常原因是因其中一方在缺乏经验或紧急情况下签订的对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如小张因违反道路交通规定和小刘相撞,在交警前来时认定其担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小刘1.5万元。但是小张在回家后出现腰部腿部酸痛难忍的情况,并经检查发现其伤势严重,治疗花费5.6万元。

此时的小张便属于在不知个人伤情、未经诊断,缺乏经验的情况下签署交通赔偿协议,致使自己和小刘之间利益产生明显失衡,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可以申请撤销该协议。

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以虚假意思表示欺骗,导致另一方听信后签订合同,利益受损。其需要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如上述的小周孩子获取财产和侯先生卖车的事例中,如果小周和侯先生没有故意实行欺骗行为,而是另一方根据自身想法主观推定而签署合同,则属于重大误解,而非欺诈。

三: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使用言语恐吓、肢体暴力等足以压制当事人的行为,使其在害怕、担忧的情形下签署合同,可以予以撤销。

四: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在对方处于紧急情况下的急切需要,违背自己的意思表示,不得已签署明显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合同。

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也即是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推定应当知道自己撤销事由之日起,应及时向法院请求撤销,行使自己的权利。一年内未及时行使的,撤销权破灭。

 在侯先生卖车一案中,张先生于买车一周后得知车子存在重大瑕疵,给给付价格明显超出市值。而在明确撤销事由后,自始开始算起,其存在一年的请求撤销权利,超出期限则归于破灭。

结语

撤销权的设立是签署合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形时的救济途径,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等价交换”,维护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而我们也行使权利时也需要注意诉讼时效,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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