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上断绝亲子关系

导读:
生活中,经常能听到“断绝父子关系”的说法。那么在法律上,父母-子女的关系能否断绝?什么情况下会断绝?本文来讲讲。
法律上,父母-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三种类型:
①“生父母-生子女”的关系;
②“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
③“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
由于法律上并无“断绝关系”的说法,本文中笔者将此处的“关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①基于“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即从法律上讲,我和他是否属于“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范围,基于这种亲属关系我可能享有一些相应的法定权利,如诉讼代理权。
②基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从法律上讲,我是否能向他主张“父母-子女”间的权利,是否需要向他行使“父母-子女”间的义务,如抚养、赡养等。
一、如何断绝“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的断绝与产生相关联,如何产生便如何断绝。
“生父母-生子女”之间只有断了血缘关系才能断了亲属关系。
“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只有断了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才能断了亲属关系。
“养父母-养子女”之间只有断了收养关系才能断了亲属关系。
除此之外,签订断绝关系协议等其他方式均无法断绝“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
1、断绝“生父母-生子女”亲属关系的两种方式
(1)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
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六、……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2)向法院起诉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继父母离婚断绝“继父母-继子女”的亲属关系
“继父母-继子女”的亲属关系本质上是继父母的婚姻关系产生的,自然随着继父母的婚姻关系消灭而“断绝”,有观点也认为这是一种姻亲关系。
3、解除收养关系断绝“养父母-养子女”的亲属关系
“养父母-养子女”的亲属关系基于收养关系而产生,自然也会随着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二、如何断绝“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讲究对等性与相对性,你对我履行了义务,我自然也要对你履行义务;换言之,如果你养了我,那我自然也要负责养你。
1、送养子女断绝“生父母-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可能会恢复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继父母离婚是否影响“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离婚无法断绝“继父母-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继父母-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不存在
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仅可能存在“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而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3、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影响“养父母-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1)解除收养关系断绝“养父母-未受其抚养的养子女”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解除收养关系无法断绝“养父母-受其抚养的养子女”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