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导读:
离婚时,军人财产如何分配
关于军婚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问题,通常也是遵循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的原则。但在军人离婚案件中,判断某一项财产是否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标准是,该财产是否具有严格的专属于军人特定身份的性质。
这里我们就相关案件中,大家关注较多的几个点给大家聊聊。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这类财产是指的,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虽然《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3)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分配问题
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割问题,通常需要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和双方结婚的年限,公平合理地处理。
根据以往实践,会用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算出差额,把国家发给的一次性费用除以这个差额,平均分成若干份,每一份所对应的份额即为军人自入伍后每年所应当得到的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军产房如何分割?
军产房产生的基础在于相应土地的产权是归属于军队的,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军产房一般指军队提供土地而由开发商进行建造的房屋,由于土地本身归属于军队,因此房屋登记的办理和所有权变更都需要在军队办理。
军产房一般只分配给军人使用,原则上说个人应当只具备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的,因此军产房的所有权转让的买卖一般都是无法发生效力的,基于这样的房屋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军产房的使用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如果涉及到的军产房本身只是分配给夫妻双方中的军人一方进行使用的,那么其本身是无法作为可分割的财产利益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同时由于该项财产性利益是基于军人自身取得的,军人一方也无需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如果涉及到的军产房本身涉及到转让了使用权或者居住权的,由于这方面法律上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也无法准确判断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所有权归属,但可能会对使用权进行判决。
军婚和军产房都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其涉及到军队和军人,很多时候需要参考相应的政策以及部队的管理条例等,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涉及到相关问题时先向专业法律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