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签订合同有效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7.12176人收看
导读:
笔者代理的(2016)粤03民终2818号冒名卖房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认为:金静学冒充他人身份签订涉案合同,处分涉案房产应属金静学的真实意思表示,高丽红作为合同相对方,虽系受欺诈签订涉案合同,但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合同,而以起诉要求金静学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确认涉案合同的效力,本院认定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对高丽红、金静学产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未成立,本院不予认同,依法予以纠正。

冒名签订合同的效力,可能多数人都说错了!我们一起来看一个关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卖房合同的案例。

被冒名人(房屋所有权人)起诉确认《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目前案件尚在二审。很多人自然而然认为冒名签订合同当然无效,原因是被冒名人不知情,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民法典》第143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以意思表示真实为必要条件。不具备有效条件就必然无效吗?冒名签订合同到底有效还是无效?

笔者认为,冒名签订的合同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冒名人、被冒名人、相对人,判断冒名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要看针对谁:

1、就冒名人和相对人之间来说:

如相对人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在双方之间合法有效,因冒名人没有处分权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向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相对人对合同内容有异议,可以受欺诈为由,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最长不超过合同签订后五年)申请撤销合同,追究冒名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2、就冒名人和被冒名人之间来说:

被冒名人并不知晓冒名签订的合同,没有签约的意思表示,合同与己无关,故而可以主张冒名签订的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冒名人没有签约意思表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没有与相对人合意,故而也可以主张冒名人冒充自己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不成立。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不区分当事人身份,笼统地说冒名签订合同有效、无效、效力待定、成立、不成立、生效、不生效都是不恰当的,冒名合同之于冒名人、被冒名人、相对人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对被冒名人而言可能是合同不成立,而对冒名人和相对人而言则是成立的。

法院不受理小产权房纠纷?原来是案由搞错了!

笔者的观点与广东高院审判指引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也是相符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2022版)》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假冒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买受人主张适用善意取得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注意:只是说冒名签订的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并没有说有效还是无效、成立还是未成立。

笔者代理的(2016)粤03民终2818号冒名卖房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认为:金静学冒充他人身份签订涉案合同,处分涉案房产应属金静学的真实意思表示,高丽红作为合同相对方,虽系受欺诈签订涉案合同,但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合同,而以起诉要求金静学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确认涉案合同的效力,本院认定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对高丽红、金静学产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未成立,本院不予认同,依法予以纠正。

结论:

冒名签订合同有效、无效、效力待定、成立、不成立、有关、无关、撤销、不撤销......,与主张人的身份有关,与个案案情有关。被冒名人可以主张合同与己无关(对自己不发生效力),亦可以主张合同不成立;相对人可以认可合同,追究冒名人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亦可以受欺诈为由撤销合同,追究冒名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冒名人不能以冒名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或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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