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如何写才有效

导读:
我国法律对遗嘱采取的是法定形式主义,为满足遗嘱订立人不同情况和场景下的需求,确立了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还包括《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共六种法定形式。通过他人代自己来书写遗嘱就称为“代书遗嘱”,那么这种形式的遗嘱下,立遗嘱人、代书人又怎么来协作完成遗嘱?法律对代书遗嘱有哪些特别的规定?
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还是了解一下,法律对代书遗嘱是怎么规定,《继承法》和新的《民法典》有什么新的变化: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新《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了解,对“代书遗嘱”的规定不算多,内容变化不大。但从立法的角度,还是存在两处变化,第一是立法形式,由《继承法》的遗嘱法定形式混合,变为新《民法典》中独立的条文,进一步突出了对遗嘱形式法定的要求;另外对于排除见证人的规定中新增了“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代书遗嘱的法律要点
从上述法规看出,对于代书遗嘱的规定是非常少的,但我们根据法律界对法规内容的专业解读和司法实践,为大家介绍一下代书遗嘱的要点:
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2.需要由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书;
3.谨慎选择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民法典》新增);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4.见证人见证的过程必须全面和完整,遗嘱人口述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应在现场参与见证整个遗嘱过程,保证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
5.代书遗嘱内容要素要完整,遗嘱订立时间,遗嘱人、见证人签名,缺一不可。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后,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确认无误,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亲笔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