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绘画作品会有版权么?

导读:
AI绘画的相关信息已经开始占据各大媒体的首页,成为了的投资人手中炙手可热的香饽饽。AI绘画的飞速发展和逐渐商业化的进程不仅对相关绘画从业者们造成冲击,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实务过程中我们究竟如何定义AI绘画作品?其次,利用AI绘画模型生成的画作是否应当被著作权法保护。如果AI作品最终被保护,那保护的究竟是什么呢?
一、如何定义AI绘画作品?
谁可能会拥有AI作品的版权?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只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AI本身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也不能成为著作权人,也就是说最后拥有版权的只可能是使用的公司或是个人。
2023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在指南中有对于AI作品的定义,笔者把它分为三个层次理解:
第一层次,有没有用AI:提交登记的作品,是人类自己创作的,还是说运用了人工智能等作为辅助工具创作的。
第二层次,使用AI的贡献量是什么:指南细分了两种,一种是人类使用AI进行“机械复制”得到了结果,那么这是AI 技术根据人类的概括词语的提示(Prompt)产生作品,该作品缺乏人类作者身份,不受版权保护;一种是人类自己本身对事物有原始的、独特的或是有创造性的理解,有自己的心理构想,AI只是作为一种工具,将这种独创性的理解呈现出来。可以这么理解,最后生成出来的东西,人类是可以理解并预知的,类比于使用Photoshop画画一样,最终的结果就是作者脑子里想的,而不是开盲盒。人类足够有创意的方式选择或安排 AI 生成了人类能预见到的结果,最后人类可能会进一步修改 AI 生成的图画,以使它符合版权保护标准,这个时候主要的贡献量其实还是在于人类,可以主张版权保护。
第三层次,AI贡献量如何认定:贡献量多少的认定,怎么认定?指南中明确表示,通过Midjourney、Stability AI、ChatGPT等平台自动生成的作品,在整个创作过程中完全由机器人自动完成,并且训练的数据是基于之前或者其他人类创作的作品,因此,人类几乎不需要作为主脑进行过多的思考,出图变成开盲盒,好的就用,不好的就丢弃。所以,作品最后怎么生成的,人类对生成结果的贡献以及AI对生成结果的贡献,这个势必是通过一个个的个案调查最终决定的,就如同传统的版权审查一样,也就是“case-by-case”,只有对申请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理解在申请作品中,人类到底是如何运用AI操作来得到最后的结果,这些取得的结果又如何被运用于最后的作品中。
总结就是,三个字为指导总纲——独创性,这个作为版权的恒久特性不会因为AI的发展而最终消弭。
二、AI绘画作品,在中国如何认定权利归属?
目前,利用AI绘画工具生成的作品,如何确定版权归属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内尚属空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但从现有的《著作权法》出发,我们可以从:(1)AI是不是作者?(2)AI作品是不是作品?这两方面出发,对其确立归属进行探究。
首先,AI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认可的“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受到我国《著作权法》认可的作者只有两种: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换言之,AI在我国是一种工具而不是被法律所认可的权利主体,因此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从中国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纠纷第一案的司法实践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同样认为,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尚不宜在法律主体方面予以突破。
其次,AI作品是否是我国《著作权法》所承认的作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般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认可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同样,《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对作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AI作品是否能体现独创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在上文提到的某法律数据库AI生成报告纠纷第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由于该作品没有体现“独创性”因而不构成《著作权法》认可的“作品”。但近些年不同地区法院对待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态度也有所转变,甚至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中,法院认可了AI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见,AI作品是否是“作品”在实践中难以一概而论,需考虑到个案的差异。
至于作品权利归属,如有约定则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按照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判决,AI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归属于AI工具的使用者或AI技术的设计者、开发者。
三、AI绘画作品,会侵权吗?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AI绘画作品是如何产生的。实际上,AI绘画的逻辑与大数据画像、自动化决策、定制化推送等应用是类似的,首先AI绘画工具需要有一个足够庞大的数据库,存放了海量的绘画素材(当然也有不借助素材直接生成的AI作品,但该种作品往往难以体现人文艺术情感);其次,需要由工程师为AI绘画工具设计一套足够强大的算法,理想情况下,该种算法可以根据人类不同的审美倾向和语言表达,自动审查和抽取不同的艺术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抽取数据库素材进行重新绘制、要素拼接、图像组合等一系列工作,最终生成我们看到的AI生成图片。
按照纽约大学菲利普·加兰特尔(Philip Galanter) 2003 年发表论文《什么是“自动生成艺术”?》的定义,自动生成艺术是“艺术家应用计算机程序,或一系列自然语言规则,或一个机器,或其它发明物,产生出一个具有一定自控性的过程,该过程的直接或间接结果是一个完整的艺术品”。根据加兰特尔的理论和目前AI绘图工具的技术特性,我们认为,AI绘图作品具有三个显著特征:(1)随机性;(2)遗传性和(3)算法主导性。
那么,既然AI绘画工具需要接入庞大的素材库,如果原素材作品是版权作品,那么AI产物是否会存在侵权风险?飒姐团队认为,即使AI作品有侵权的可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原作品权利人举证成功并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从司法实务中判断作品是否侵权的“接触+实质性相似”理论出发,如果要认定被诉作品为抄袭作品,需要:(1)证明被诉作品创作者与原作品事前有过“接触”,该种接触不要求被诉作品的作者与原作品存在直接的接触,只需存在接触的较大可能性即可,例如被诉作品事前曾在公开场合展出在网络上传播即可。(2)证明被诉作品与原作品在关键的、体现作品独创性的部分,与原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一般在司法实践中会运用抽象观察法或整体观察法对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作出评价)。
我们先抛开“接触”不说,由AI算法直接生成的作品,由于具有极高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这是由其技术特征所决定的),无论运用何种观察法,实质性相似都是极难在司法实践中被证成的。
一方面,即使AI绘图抽取的是有版权的作品,但由于(1)原作品要素抽象化程度过高,可能导致该要素被认定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而非具有独创性的“表达”;(2)素材量实在过于巨大,难以对该种艺术元素的来源作出精准定位,换言之原告无法证明该要素出自自身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起诉AI作品具有极大的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退一万步说,即使原告能够成功举证,那么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算法设计者?技术提供方?平台运营方?亦或是算法使用者?AI生成作品侵犯的具体是何权利?这些问题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是难以解决的。基于此,飒姐团队认为证明AI作品侵权的可能微乎其微,这也是为什么AI绘画让众多版权巨魔(即某些主要营收来源为版权侵权诉讼的平台)对AI绘画恨之入骨的原因。
但是,我们不排除有一种极端情况:AI随机生成的作品,与某一具有著作权的作品极度相似。对于这种概率小到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假设它真的产生了,飒姐团队认为,原作品权利人只要能证明该AI工具对原作品有过“接触”或具有接触的可能(例如该AI绘图不当地使用了爬虫软件,致使数据来源非法或原作品传播范围与爬虫软件爬取范围存在重合)是可以向法院起诉AI作品侵权的。
如果原作品权利人胜诉,在赔偿主体方面,一方面不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另一方面,飒姐团队认为,由于AI作品的高度随机性、变化性和算法主导性,是否能够追究AI绘图使用者的责任可能存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