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小三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7.18687人收看
导读:
黄永彬在与张学英是非法关系的情况下,立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法律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小三,法院是否支持好景不长,2001年初,蒋伦芳的丈夫黄永彬因肝癌病晚期而住院接受治疗,虽然遗产馈赠是黄永彬生前的个人意愿,但是所赠财产的内容破坏了社会秩序、不符合社会公德,所立遗嘱无效,张学英的上诉也因此被驳回,【立遗嘱把财产留给小三案例】1963年6月,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一厂的员工黄永彬在经过恋爱这一阶段后登上了婚姻的殿堂。

 婚姻本是两个人一起来承担生活的重量,只有两个人心连在一起,这一个家庭才会越来越幸福美满。然而,“四川泸州二奶案”中,老公不仅出轨,还想立遗嘱把财产留给小三。这不禁引起我们思考,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小三是合法的吗?

立遗嘱把财产留给小三案例

1963年6月,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一厂的员工黄永彬在经过恋爱这一阶段后登上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他们的相处一直很和谐,由于长时间内蒋伦芳没有怀孕,夫妇二人决定收养一子。于1900年7月,蒋伦芳继承了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其中包括一户面积51平方米的房屋。而后在1955年被拆迁,政府赠与蒋伦芳一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77.2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由蒋伦芳所有。

 1996年,黄永彬已经年过六旬,偶然与比他小三十岁的张学英相识,随后同居。二人并没有在本地租房同居,这导致外地的街坊邻居认为他们是正当的夫妻关系。 

2000年9月,蒋伦芳的丈夫黄永彬将之前蒋伦芳名下拆迁所获得的房产低价转卖给陈蓉。然而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还需由蒋伦芳承担,所以出售房屋所获得的价钱不足8万元。 

于2001年伊始,蒋伦芳夫妇二人决定拿出卖房所得费用其中的三万元赠与其养子买房。

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小三,法院是否支持

好景不长,2001年初,蒋伦芳的丈夫黄永彬因肝癌病晚期而住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张学英多次探访想要留下来照顾黄永彬。正如意料之内,张学英遭到蒋伦芳以及亲朋好友的唾骂,并产生了纠纷。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预测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故而立下遗嘱。遗嘱中表示,黄永彬个人所得的抚恤金、补贴金、公积金以及一半的房款皆赠与张学英。

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去世。张学英带领聘请的律师在遗体火化前,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读了这份遗嘱,并因此引发了激烈的争吵。随后张学英将蒋伦芳告上法庭。 

2001年10月11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而张学英并没有就此死心,而是仍然请求上诉。毫无疑问,法院再一次驳回了张学英的请求。

遗嘱把财产留给小三:法院为什么认为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在生前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

 为何张学英屡屡上诉而被驳回?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因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并没有与妻子蒋伦芳商议,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立下了遗嘱。殊不知,黄永彬遗嘱中的许多财产多是夫妻共同财产。

正因如此,黄永彬立下的遗嘱不但侵犯了妻子蒋伦芳的权益,而且还使遗嘱失效。黄永彬死后的抚恤金是对其直系亲属所进行的宽慰,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同时,出售房屋所得的8万块钱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黄永彬无权进行处置。

其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在黄永彬与蒋伦芳婚姻关系持续的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财产转移、馈赠。

 黄永彬在与张学英是非法关系的情况下,立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法律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其三,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黄永彬和张学英属于非法关系,黄永彬赠与的财产属于不正当的利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虽然遗产馈赠是黄永彬生前的个人意愿,但是所赠财产的内容破坏了社会秩序、不符合社会公德,所立遗嘱无效,张学英的上诉也因此被驳回。

 同时,黄永彬在有妻子的情况下与张学英同居,不仅构成了重婚罪,而且还违背了《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对于有配偶还与第三者同居的行为被社会所谴责,被法律所否定。

法院驳回张学英的上诉合情合理,张学英即使是在立嘱人自愿赠与的情况下,也没有权利分割黄永彬和张学英的共同财产。

法律永远公平正义,法院也不是可以肆意妄为的地方。社会秩序需要我们共同维护,清楚自己的底线,生活越来越积极向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