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可以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7.18310人收看
导读:
2018年唐军再次告上了法庭,申请将朱宇的女儿朱莉列为被执行人,同时指着,朱宇在生前曾大额取款,以及朱莉在欠款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子,凭朱莉的工资,根本无力承担如何巨额的房款,唐军认为朱宇、刘丽将财产转移给了朱莉,因此提出由朱莉来偿还父亲的债务,唐军想要追加被执行人,除非朱莉继承朱宇的财产,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会继承相应的债务,只要朱莉不继承朱宇名下的财产,她便无需&ldquo,本案涉及到了公司、法人、股权,因此在审理过程中要区分出自然人,经法院审理认为唐军在申请追加过程中,可以申请追加股东、合伙人承担债务,如本案中的刘丽(股东兼妻子),而朱莉不属于该公司股东、法人范畴,因此无法追加,驳回唐军的上诉申请。

欠债还钱、父债子偿是延续千年的传统,不管是身边的朋友,还是一些报道都会出现“父债子偿”一说,但这一根深蒂固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变迁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那么在难以追债的情况下,父母债务可以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吗?

 案例分享:父亲去世,申请将其女儿列为被执行人

2015年,朱宇向因公司经济周转不过来,便找唐军借了180万元,约定一年后分批还款,然而一年后,朱宇生意并未好转,一直都处于亏损状态;唐军跟他做生意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也没有催促他立刻还款。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10月一场意外事故夺走了朱宇的生命,朱家人悲痛万分,唐军也开始发愁,他愁的自然是那180万元的债务。朱宇去世后,唐军等了两个多月这才上门索要债务,然而朱军的妻子却表示不知情、不予退还。

唐军自然不信,因为朱宇的妻子也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她怎么可能不知道这笔债务,因多次索要无果,唐军一纸诉状将朱宇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朱宇妻子承担朱宇的债务。 经法院调查审理,唐军借180万债务,朱宇妻子刘丽也参与过投资、商讨,并用于家庭支出。

根据《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夫妻债务的,法院应当支持。

考虑到朱宇非自然死亡,且用于家庭支出的部分较少,因此判决刘丽承担130万元的债务。法院宣判后,刘丽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唐军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调查了刘丽公司的财产状况,又调查了其个人财产状况,发现刘丽名下可执行的财产非常少,根本无力偿还唐军的债务。刘丽名下没有财产,法院执行困难,唐军也只能自己上门讨债,在讨债过程中,唐军发现刘丽一家的日子过得风生水起,丝毫没有因为债务而有所影响。

 2018年唐军再次告上了法庭,申请将朱宇的女儿朱莉列为被执行人,同时指着,朱宇在生前曾大额取款,以及朱莉在欠款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子,凭朱莉的工资,根本无力承担如何巨额的房款,唐军认为朱宇、刘丽将财产转移给了朱莉,因此提出由朱莉来偿还父亲的债务。

父母欠债可以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法院支持吗?

本案涉及到了公司、法人、股权,因此在审理过程中要区分出自然人,经法院审理认为唐军在申请追加过程中,可以申请追加股东、合伙人承担债务,如本案中的刘丽(股东兼妻子),而朱莉不属于该公司股东、法人范畴,因此无法追加,驳回唐军的上诉申请。唐军的申请为什么会被驳回呢,他的欠款还能要回来吗?

 欠债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为什么被驳回?

根据《民法典》继承篇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朱宇去世后,他名下的财产也会划出三部分,分别分给刘丽、朱莉以及朱宇的父母;但是朱宇同样处于负债情况下,在他死亡后,其妻子继承了全部的财产和债务,但名下的财产却无力偿还全部债务。

唐军想要追加被执行人,除非朱莉继承朱宇的财产,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会继承相应的债务,只要朱莉不继承朱宇名下的财产,她便无需“父债子偿”,唐军的申请也因此被驳回。

 唐军追加被执行人,还涉及到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混同”,朱宇向唐军借了180万元多数都用于公司的运作,公司的经营情况,跟朱莉无关。

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追加自然人为被执行人已经超出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驳回唐军的请求。

但唐军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朱宇、刘丽存在财产转移的情况,那么法院也会进行财产追回,撤销“赠与”或“遗赠”合同,并将这部分财产重新归纳为朱宇或刘丽名下,唐军也能依法要回属于自己的债务。

在此之前,唐军只能追加公司的股东、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同时,他也能密切的关注朱宇、刘丽名下的公司经营状况,可以通过变更股权或其与方法追偿债务。本文案例来源新闻报道/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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