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索贿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

导读:
司法实践中,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受贿人主动索取他人财物,一般会被认定为索贿,并从重处罚。同时,索贿构成犯罪,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这为被索贿人成为被害人提供了前提条件。
有索取,就必然有被索取,但被索取不必然被害,毕竟在现实生活中,受贿人先提出财物要求的时候,行贿人不一定是不自愿或者被迫的,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受贿人往往趁行贿人有求于己之机,主动向其索要财物。行贿人可能不是特别愿意给付财物,但在权衡利弊之后仍选择给付财物,并希望通过行贿,获得更大的收益。归根结底,这种情况仍是一场你情我愿、各取所需的权钱交易。
把索贿中的行贿人认定为被害人有什么影响?
如果把索贿中的行贿人一律认定为被害人,可能形成一种负面的行为导向,即:行为人为了正当利益,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明示或者暗示,不断向其输送财物,事成之后,行贿人再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从而以被害人的身份获得返还的行贿款。如果这样处理,一切非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的行为非但不会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更多的保护,这显然会损害相关法益,也有违司法伦理。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无论事实上是主动还是被动,往往都愿意把给予财物的原因说成是被索取,司法机关甄别此类说法的难度也非常大。
但这也并不是说可以对被索贿人被害人身份置之不理,毕竟,还是有人因为索贿的不法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只是在索贿案件中,认定被索贿人的被害人身份应当更为慎重罢了。
如果满足如下条件,被索贿可以认定为被害人:
一、索贿人主动索取。其索取行为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行动上的,只要索取的意图能够明确让对方感知即可。
二、被索贿人迫于无奈给予财物。被索贿人主观上没有要主动给予财物的想法,只是在受制于人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
三、被索贿人没有谋取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合法权益面临受到侵害的风险。索贿成立犯罪,并不以谋取利益为条件,所以,被索贿人在被索取财物时,要么没有现实利益需要索贿人提供帮助,但基于索贿人的职权或者地位,不给予财物会导致合法权益有被侵害的风险;要么合法利益需要索贿人依职权才能实现,而且该合法权益索贿人正常履职,有职责、有义务办理的事情。
这里还要明确一个问题,就是索取不需要达到勒索的程度,因为索取行为就已经能够体现索贿人的主动性和主观恶性了,结合其他条件,被索贿人的一切举动都是被动进行,目的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勒索只是索贿人具有更高主观恶性的量的区别,没有引发质的变化。
被索贿人被害人身份的确定,意味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的获取,从而可以申请合法财产的返还。
虽然受制于目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工作思路、工作重心和政策导向等原因,被索贿人被害人身份认定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仍然有大量真正的被害人无法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无法通过刑事诉讼保护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但上述案例还是为我们提供了实践依据,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加强被害人身份认定的意识,并积极寻找有利证据,积极与司法机关开展有效沟通,维护索贿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