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_证据不足检察院为什么起诉

导读:
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会依法受理公安机关及监察委等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受曾经做过存疑不起诉的影响,之后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提起公诉条件,应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进行退查,经过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仍然达不到起诉标准的,退回公安机关自行处理或者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上述规定是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再次起诉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对于有新证据需要重新起诉案件的具体程序确没有具体的规定。
检察院会重新审查,再决定是否重新起诉。
现在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包括现在刚成立的监察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后,依法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现在的不起诉决定有三种情形,一是法定不起诉,也就是俗称的无罪不起诉,二是相对不起诉,也就是俗称的定罪不起诉,三是存疑不起诉,也就是俗称的证据不足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决定。
现在发现新的犯罪证据,检察院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可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书,重新起诉。如果认为该新证据仍不足以指控犯罪,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就会维持原决定,并告知提供新证据的侦查机关。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以后发现新的犯罪证据,检察院仍会继续审查,仍然可能改变原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
这样的问题相当于:人早上起来第一件事是什么?
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是退查),那就意味着检察院销案了。
如果侦查机关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予销案继续侦查,那么在三个月后又发现新证据证明嫌疑人涉嫌有罪的,那也应该是移送审查起诉吧?
不请自来,首先检察院会审查证据,审查新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否能把证据链条锁上,这是关键点,在刑事证据规则中,证据的效力必须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必须合理地排除其他可能性,使全案证据形成密不可分的链条,没有其他可能性,才会撤销不起诉决定,从新提起公诉,否则还是会维持不起诉决定。
首先,不起诉分三种情形:
一、法定(绝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规定,对于已经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并非都需要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的,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三、酌定(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1条第3款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其次,问题中的不起诉应该是第二种证据不足不起诉。
第三,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撤销刑事案件。既然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当三个月后发现新的证据,公安机关会重新移送起诉,检察院自然会移送法院进行审判。
依我之见一一就一般情况而言检察机关作出的个案《不起诉决定书》具有终结性,也就是结束刑事诉讼过程不再启动法庭审判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出现案例中所说"以事实不清"的不起诉决定后,也就是常说的‘’存疑不起诉‘’,现在又发现‘’新证据‘’的情况,检察院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中,对于因‘’事实不清‘’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证据应作如下处理:
一,依法审查发现的‘’新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连性、合法性。只有真实客观的证据才能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还事实的真象,而证据的关连性又反映出“新证据"与原有证据的关系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而只有取证程序合法才能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因此,对发现的"新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是承办检察官要做的第一步重要工作。
二,分析该‘’新证据‘’在处理己作存凝不起诉案件中是否能解决原案件中涉及定罪的关健要件的‘’存疑‘’的问题。如主体身份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存疑,或主体是参与的证据存疑,或行为后果程度存疑,…等等,如果发现的‘’新证据‘’的确能客观真实的解决原作出存疑不起诉时缺乏定罪的关健证据,那么,检察机关据此应由承办案件检察官写出《提请撤销xxx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审查报告》,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是否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三,该案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将会作出以下两种情形的处理:A,如果认为‘’新证据‘’解决该案‘’事实不清‘’的根本问题又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检察委员会应依法作出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法决定该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如果认为"新证据"虽解决了事实不清定罪的部分存疑问题,但该‘’新证据"仍不能解决此案仍存在定罪存疑的其它问题,检察委员会会作出维持原“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四,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根据检察委员会的上述决定,如果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原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承办检察官会告知并送达原被不起诉人原不起诉决定已被撤销和起诉决定同时制作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上述过程,就是检察院发现‘’新证据‘’后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案件后续处理的过程。
会重新起诉。
1.什么是“事实不清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题主所说的事实不清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应该是检察院在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中,其不起诉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是《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此种情况,我们称之为“证据不足不起诉”。
2.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严格来说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以两次为限,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选择继续退回补充侦查。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可以;
第二种: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3.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往往会在审查起诉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也会在审判过程中,申请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4.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可,可以重新起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7条,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这里所谓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个月后发现的新证据如果符合案件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当然可以对其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三种情形:第一,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也就是可以理解为案件无罪所以不起诉;第二,酌定不起诉,或是称为相对不起诉,可以理解为案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构成犯罪,但基于法定理由可以不追究;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一点就比较容易理解了。以上情况,为便于执行,都有相关法律规定列举了不同的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就可以明白,如果一个案件在罪初的处理过程中虽然证据不足不起诉,在以后的某一时刻发现了新的证据,当然可以依法起诉,这也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义务。
像这种情况很多的,在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查机关公诉后,检查机关通过审理阅卷发现案件缺乏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检查机关会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带公安机关重新补充侦查证据完善后再次移送检查机关公诉,如果公安机关按照检查机关的要求没有新的补充证据,检查机关就会出具不予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就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把当事人释放,如果在三个月后出现了新的证据,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证据确凿充分,那么公安机关就会再次传讯当事人,甚至会由取保候审变更为刑事拘留将当事人送进看守所羁押,然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会将案卷移送检查机关公诉,检查机关在对案件审理查明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就会按照司法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程序就是这样,不知道是否解决了你的问题!
刑事案件是没有时效的,三个月后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了, 可以重新起诉的。
所谓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又称“存疑不起诉”。可以说,该决定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决定宣布后,嫌疑人如果在押,要立即释放。
该决定的做出,主要是由于嫌疑人不认罪而关键证据未能获取的情况,或者嫌疑人认罪,但关键证据灭失无法与之相互印证等情况。比如,举个例子,嫌疑人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进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一直承认群发诈骗短信数量十万条,而由于各种原因,设备未能恢复出数据,也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印证,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只能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但是,“存疑不起诉”并不是嫌疑人实质上的无罪,不起诉决定做出后,如果又补充到新证据,能够证实其有罪的,是可以撤销其不起诉决定,重新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而且,目前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这段期间是没有时间的规定限制的,并不存在三个月之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如下: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上述规定是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再次起诉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对于有新证据需要重新起诉案件的具体程序确没有具体的规定。
例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要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那么如果后续发现固定了新的证据,证据满足了达到了可以起诉的证据标准,此时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此人人身危险性高,应当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到底如何对其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自侦案件,检察院只有批准逮捕的权利,而没有决定逮捕的权利,此时由于程序上公安机关无法参与进来,如何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这种强制措施?此外,发现新证据提起公诉的时间如何计算,是否还适用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月时间的限制?最后,对于需要重新起诉的案件,对原来不起诉决定是否需要撤销?还是说无需撤销,直接起诉即可。
这些问题,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规定,我个人认为,后续立法应当对变更原不起诉决定案件的具体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从便于案件程序推进的角度看,最合适做法是对于这类型案件, 应当允许第三次退回补充侦查,即先由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申请,后续再由公安机补充新证据后移送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检察院如果认为新证据符合起诉标准,就应当撤销原决定,做出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