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取保好还是检察院取保好_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形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1来源:律总管954人收看
导读:
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比如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3款规定如下“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从该法律条文的规定看,不批捕后犯罪嫌疑人面临两种结局,一种是直接释放,即彻底获得无罪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说不批捕就是无罪也是正确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对于还存在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可以使用其他非羁押性的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还存在犯罪嫌疑的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既然可以继续侦查,如果后续侦查补充证据认为有逮捕的必要,当然可以在此提请检察院报请批捕。对于没有报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及时的做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也即,严格从程序上讲,很多刑事案件在取保候审后不了了之是违法的,侦查机关有义务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对刑事案件是否继续往下推进做出决定。

针对该问题,法律规定很明确,检察院作出存疑不批捕,公安机关应当补充完善证据后,重点补正存疑问题后,继续报捕,而不能直接起诉。但实践操作中也分情况,主要两种:

一、必须继续重新报捕的情况。

绝大部分情况下,补充完工作后都需要重新报逮捕,特别是以往检察机关逮捕和起诉分属两个部门的时候,为避免捕诉出现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严格按此程序。

二、可直接起诉的情况。

有的案件存疑不批捕的情况很简单或者很明确,例如,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批捕时正式伤情鉴定没法出具,其他证据扎实,检察院做不批捕。正式伤检出具后构成轻伤以上,案件很简单明确,为不浪费司法资源和提高效率,不用再走批捕程序而直接起诉。特别是目前检察机关捕诉合一,这种情况很常见。当然,实践操作中各地检察院具体流程有所不同。

检察院存疑不批捕,下一步如何进行关键看证据:

第一,如果经过补充侦查,获得新证据,那应该再次报捕;

第二,如果经过补充侦查,没有新证据,再次报捕的意义已经不大。

第三,如果是直接起诉,检察院案管中心经过审核,发现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也不会收卷。为什么?因为起诉的标准比报捕的标准高,检察院都不批捕,怎么可能会移送起诉呢?

第四,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但是司法实际状况,检察院不收卷就把大量案件挡在了门外,让公安机关自行处理。

最后,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没有新的证据,报捕没有意义,案卷无法移送到检察院,最终结果就是案件到期后,或者解除取保候审,继续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转治安处罚,毕竟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一个结果。

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常情形下是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般情形下是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当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由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并通知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仅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不能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经过6个月(监视居住)至12个月(取保候审)的侦查后,犯罪事实应当已经查清,如果没有社会危险性,通常情形下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侦查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检察机关予以批准逮捕,提请批准逮捕前,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相关法条具见附件:

既有可能再次报捕,也有可能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键就看案件是否侦查完毕以及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何谓检察院不批捕?

所谓的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就是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认为有逮捕的必要,但公安机关本身并没有决定逮捕任何人的权利,逮捕的批准权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负责执行,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把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也就是报补。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的条件

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其中,最重要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否则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做出不批捕决定:比如(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所谓的具有社会危险性是指(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就是案件存疑,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如果已经拘留了嫌疑人,就会马上释放嫌疑人,一般来说还会同时作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继续侦查案件。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多数37天内不批捕取保的典型理由,笔者今年办的几起成功取保案件就是如此。

但是,实际上,这类案件能够37内不批捕取保,不代表之后就一定不会起诉,如果案件证据搜集发生变化,比如搜集到了能证明有罪的新证据,且警方认为嫌疑人尤其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就可能重新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证据确实充分

从证据角度来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两者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这是因为,逮捕和起诉是刑事程序中完全两种不同的行为,前者意味着案件依然在侦查阶段,而后者则意味着案件即将进入审判阶段。

比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文已经阐明其证据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依然是交给检察院审查,但要求的标准就不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是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比如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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