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如何给公司提建议_员工自愿离职协议书

导读: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员工在离职后到新单位求职或寻求某些劳动待遇的凭证,关于单位为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后单位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需要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当然,不是每一个新的用人单位都会要求求职者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自己对此没有实际需要,也就无所谓了,但法律上来看,用人单位确实不应该作出这类违法限制劳动者权利的规定。
员工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择业权。只要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即可解除。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离职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不出具,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给你就业或领取失业金带来影响的,还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
员工自愿离职,用人单位不给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只能说明用人单位从上到下都是法盲,不知道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那是因为没有赔个钱吃过亏,吃亏了自然就没有这项不合法的规定了。
1、先讲一个自己亲手处理的劳动纠纷案件。
有一名采购经理黄某,从原单位辞职了,应聘到外企工作,入职后一个月内未提供上家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从外企约定,外企解除了同黄某的劳动关系。
黄某找了2个月均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咨询本人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了仲裁,胜诉,获得赔偿共1.7万元。
2、关于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两个法条。
这两个法条是第50条和第89条。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条可知,劳动者办完工作交接后或者非因劳动者原因未办或未办完交接的,单位为劳动者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将被要求责令改正;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没有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仲裁等多种方式应对。
上述案例就是单位没给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蒙受损失的,劳动者通过仲裁的方式,拿回了自身的应得利益。
除了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哪种方式维权,都要有相关的证据,否则无用。
公司出这种规定,其实相当无聊,既不合法,也不得人心,这样的公司注定是没有什么发展前景的。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劳动者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证明。一般分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员工离职证明等。如果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还有一种就是员工主动辞职离职的,也可以出具“员工离职证明”。
第二,离职证明或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有什么用?
不管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离职证明,是证明员工在该公司任职的重要文件,可以用于办理养老保险的变更,进行失业登记或是再就业培训的依据,也是员工到新单位就业,找工作个人求职经历的证明,对于员工来讲,相当于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具有档案经历的作用。
第三,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对用人单位不会造成损失,主动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属于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项日常工作,既不耗费公司成本,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对公司只有好处而没有任何坏处,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员工虽然离职了,但毕竟是曾经的员工,为公司的发展做过贡献,这是每个公司都应当值得尊敬的。如果因为一个离职证明而让离职员工伤心、寒心,对公司的好感消失殆尽,这才是对公司有害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因为员工自愿离职,不愿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是离职证明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是提起劳动仲裁。
公司这是在给自己挖坑然后把自己装进去吗?员工不管基于何种原因离职,都是自由的,而且公司没有权力不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所以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注意这里有一个关键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即办结离职手续时就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资料。不能用任何理由或者原因说推迟或者延缓出具,这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什么作用呢?
第一:证明自己是合理合法的从上家公司办理的离职,已完成各项工作交接,自己现在是一位职业自由人,与任何用人单位都没有劳动关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找自己认为令自己满意的工作单位。
第二:证明自己给上家公司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或者劳资纠纷,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合理合法办理的离职手续,并完成了各种交接工作,不存在后继任何麻烦的事情需要自己处理。
第三:为新工作单位录用自己提供保障,避免新单位因不清楚自己现在的自由身份,因错误的录用自己而由此导致劳资纠纷,使新用人单位更能放心的录用自己。
回归题主的问题,公司不出具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我的建议如下:
01.
题主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依据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一般前期再牛的单位,在这个环节都会正常合理的开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为用人单位在题主无过失的前提下,拒绝为题主开具此证是,就是违法的行为。为此很多单位虽说前期很牛,但当劳动监察单位介入后,一般就直接能够解决问题。
02.
用人单位如果执意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题主新的用人单位又需要此证明办理入职时,题主可以依据亲用人单位发放的Offer向原单位要求赔偿。如是因此导致题主被新单位取消了入职机会,那原用人单位因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存在直接关系,那原来单位将赔偿一笔不菲的费用。
而且这样的现象劳动者要求赔偿更有成功案例,对题主的赔偿具有指导意义。
03.
因此导致的其它经济损失,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谈到的损害,可没有指明是再就业受阻,只要是因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都可以要求原位进行赔偿,但要求人员具有举证的业务。
首先,我很肯定的回答你,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出具这样一项规定,说明人资部门没有掌握劳动法规,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为什么不合法呢?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当员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怎么理解这条规定?
首先,我来给你解读一下这条规定:
1.办结离职手续时就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资料。
不能以任何理由或者原因拒绝或推迟出具,这是不合法的。
2.不管是单位提出还是个人提出,任何原因的离职都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资料,不因为是个人提出离职,就不开证明。
这是依法履行手续的程序问题。
3、劳动者拿到手的资料应该是盖有单位鲜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只有一页纸,上面注明了离职原因及离职时间。
请注意离职原因要如实填写,是员工本人提出的就写员工自愿离职,如果是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这种情况还存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者需与单位另行签定一份经补协议,可与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一并办理。
4.需要注意的是,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有一个前提:员工必须提前告知单位离职意向,且办理完所有工作交接,并结清个人帐务,方可向单位人事部门要求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如果员工未提前告知单位提出离职,随性离开后又找到单位开具证明,单位是有权拒绝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能办理工作交接,或未能结清个人帐务的,单位可以拒绝开具证明材料。
简单的说,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为离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员工的权利,如果单位拒不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二、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离职证明主要的用途有两个:
用于下一份工作办理入职手续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重复用工,也就是说同一个时间段内,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上不清,下不接。
领取失业金
若申请领取失业金,那么必须要是公司主动申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主动不续签,只有是公司原因导致员工不能继续工作的,员工才可以申请失业金。
三、怎么维权?
接下来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不是每一个新的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比如私企或一些创业公司,如果劳动者自己对此没有实际需要,也就无所谓维权了。
第二种情况,新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而前东家拒不提供,这时劳动者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具体如何维权呢?按照以下4个步骤来:
直接带上《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依据与人事部门协商
一般来说,人事部门知道劳动者懂法且要求依法办理,那边肯定会妥协,给你开具。
但在这个过程中,还是建议注意沟通语气,任何事情都要好好说话,好好沟通,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可以强调自己确定要入职新东家,对方单位需要这个证明,并不是故意为难单位。
如单位还是拒绝,那就可以明确告知公司自己会发起劳动仲裁,这样一来,单位一般都会息事宁人。
如果经过前面两步,单位仍拒开证明。
那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市、区、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单位违规行为,但同时需要提交以下证据:
(1)书面离职申请;
(2)工作交接记录及个人帐务结清记录;
(3)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书面记录、邮件记录、微信记录、谈话录音;
最后一步就是申请劳动仲裁。
总之,劳动者首先要确保自己离职的程序合规合法,然后当需要维权时,也不必害怕,收集好证据,理直气壮的争取自己的权益就可以。
规定当然是不合法的。从题主的描述看,是公司方最近离职的员工太多了,影响其生产经营了,想通过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来限制员工离职。
题主可以如下操作:
一、提前30日向公司方书面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即是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动离职的,一是时间:应当提前30天;二是方式:采用书面形式;三是达成的条件:通知到公司方,无论通过EMS快递、通过公司邮箱,还是微信、短信等,一定要确保公司方已收到。
二、离职日期到了,要求公司方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完成与公司方的工作交接、工资结算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条上用的是“应当”,也就是说,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三、公司不开具,劳动者依法可以通过向劳动部门投诉通过劳动监察程序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开具一个书面证明,仅是举手之劳而已,相信公司方看到员工已积极维权了,会乖乖开具的。
第一感觉这个问题背后有很多隐藏的信息没有提供完整。
不合法。
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肯定是不合法的。我阅读了诸位大咖们的回复,有理有据,合情合法,我就不再重复了。
不合情。
员工自愿离职,对于公司来说是极为普通和正常的现象,任何一家公司都不可能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没有损失,没有风险,没有理由,没有动机。
有玄机
这个问题的玄机也许是【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凡是缴纳社会保险的失业员工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员工需要提供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到指定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但是如果员工自愿离职,是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公司也不会开具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职场庸存兼美食达人】观点:结合我们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实操情况,一、员工若是自己自动离职,不是自愿离职,公司是有权不开离职证明,二、如果是员工自愿申请离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员工自己提前30天主动向公司申请辞职,那么公司必须要出具离职证明。
【01】
若是“员工自动离职”,公司的确有权不开具离职证明
【何为“员工自动离职”】
是指员工在没有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或者已过试用期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就不来公司上班,也没有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办理任何离职手续,这样的员工离职就可以统称为”自动离职“。
如果是员工自动离职,因为没有给公司依法申请,且没有办理过任何工作交接,故公司是有权不给这类员工出具任何离职证明,更不谈什么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说。公司这么做肯定也是合法、合情、合理。
【02】
反之,若员工非上述所说的”自动离职“,而是依法申请离职或者说依法申请解除劳动关系
即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或者已过试用期提前30天书面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那么公司就没有理由不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现行有效,该法第五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义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该法律条文解读:只要员工是依法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必须在员工交接完工作后,公司应有义务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不转移手续,同时公司应当给员工出具解除或者是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证明。
【03】
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格式和内容信息至关重要,请员工一定要特别关注
当然离职证明的格式多种多样,一般公司都有自己的模板,离职证明中有些内容特别重要,所以员工在拿到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时一定要仔细观看。
离职证明中要写清楚是什么原因离职
离职证明上写的是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只写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或者是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还是写的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等。
因为这上面的离职原因将来会直接影响到你找一下份工作,或者去申请失业金等。
离职证明对领取失业金的影响
举例
如果是员工想离职后申请领取失业金,那么离职证明上必须要是公司主动申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主动不续签,只有是公司原因导致员工不能就业的,员工才可以去申请失业金。
若是员工自己不想工作,主动申请离职,是不能领取失业金。
离职证明直接影响你下一份工作入职
如果你的离职证明上面写的是公司原因主动与你解除或者合同到期不续签,那么有可能下一家公司就会认为你工作能力有问题。
同时还要看离职证明上有没有关于你工作能力的描述,如果有是好的方面没关系,如果是差的方面,那么你下一份工作就困难了,所以在拿到公司离职证明时要特别注意。
【04】
你正常依法提前30天申请了离职,并且也依据公司规定办理了工作交接,这个时候公司还不给你出具离职证明,我教你如何操作
把你依法主动申请离职的记录拍照保存好;
把你按公司规定依法交接的工作记录,还有物品记录都保存好;
把你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书面记录保存好,最好给公司发邮件或者微信给公司HR或者老板,还可以通过谈话录音,还是不行就给公司发正式的EMS快递通知。
如果你上述都做了,公司还是不给你出具,那么你就去公司所在地市、区、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拿着你前面三样证明材料,说自己是依法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办理工作及物品交接,现在公司不给离职证明,请求劳动监察大队协助处理。相信只要你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就会得到解决。
如果还是不行,那么你就去申请劳动仲裁。相信这个最后一定可以解决。
【05】
结语
我建议你离职时必须依法操作,例如已过试用期,离职必须提前30天书面向公司申请,得到批复后,将这个书面申请拍照或者复印保存好,然后30天后依法办理工作交接和物口交接,同时将这个也拍照保存好,以备不时之需,然后再找公司开具离职证明。
如果这个时候公司还是不给开,那么你可以先好好沟通,如果沟通解决不了问题,那么就可以按照我上述建议操作。肯定可以拿到你的离职证明,只是如果撕破脸皮,以后如果你找工作新单位来做背景调查,可能公司不会说什么好话,你要想好应对措施。
我是职场庸存兼美食达人,关注我,带大家了解更多职场潜规则、职场小知识、劳动法律法规解读;当然美食视频也是必不可少,毕竟民以食为天。如果喜欢本文欢迎大家转发、评论,非常感谢。
公司的这项新规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范,只要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司的这项新的规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作为员工而言,不是一味的被动接受和遵守规章制度,要善于质疑其规范性和法律效力,这样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职业权益。
离职证明其实很多员工在离职的时候并不在意,不会企业开具离职证明。但是一旦在下一份职业的时候,可能就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离职证明,其性质而言,是劳动者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证明。
离职证明对于离职的员工,其实作用也比较多,意义也很重大。要有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劳动者工作经验的证明;
3、劳动者申请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4、新用人单位规避劳动者“脚踏两只船”风险的重要证明;
5、劳动者申请转移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的证明。
由此可见,离职证明还是非常有必要开具,因为涉及到离职员工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内容。
正常合法范围之内,成功离职或者被辞退企业有开具离职证明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开具,就是违法行!
一旦劳动者的离职是合法的,并且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员工离职的时候,企业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必然的!
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时候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劳动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如果在员工离职的时候,企业拒绝或者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那么就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按照劳动法第8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或者不愿意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时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这两条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拒绝给你出具离职证明,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并寻求法律援助。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一般员工在离职的时候,企业都会开具离职证明。如果不开具,肯定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还有劳动关系和劳动问题没有处理完毕,或者说劳务纠纷。
应当先将所有的劳动关系和劳动问题处理完毕,这样企业已经没有不开具离职证明的借口。
希望有所启发。
你们公司的新规定不合法。因为员工自愿离职属于主动离职范畴,只要员工按公司的规定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就必须为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公司不给员工开证明,员工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就可以要到解除合同的证明。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不开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可以明确断定你们公司出台的不给自愿离职的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公司这么做的时候,离职员工可以用上述法律条款跟公司解释,要求公司按照法规执行;并且向公司陈明厉害,如果因为不开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而导致你错失工作机会的话,你势必追究公司的赔偿责任。
另外,员工也可以尝试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这个其实跟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个意思,不管开拿一种证明都可以。我估计公司之所以不给员工开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可能是因为对法律有误解,生怕开了这种证明会被员工拿去投诉,所以才出台了这种不合法的规定。但员工可以跟公司保证要离职证明只是为了下家单位入职的需要,并不会用离职证明去干其他的事,打消公司的顾虑,或许可以达成所愿。
总之公司给离职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法定义务,也是公司离职流程是否规范和完善的直接体现,反映的还是公司的形象,甚至关乎公司的利益,所以公司应当主动给离职员工开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这对公司只有好处。
如果你没有提前30天内向公司申请辞职。“自愿离职”不给你开具证明,完全合法。
企业不是你家的菜园地,想进就进,想出就出。企业的进出是有法律规定的,我们是法制社会。
敲敲黑板,拿出笔记,学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员工依法申请离职或者说依法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即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或者已过试用期提前30天书面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那么公司应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上课了:
如果你没有依法向公司申请,也没有办理过任何工作交接,“自愿”离职,不来上班,公司是有权不给你开具任何离职证明,更不谈什么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说。公司这样做:合法。
公司在员工离职的同时必须开具离职证明,否则违法。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的规定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相冲突,即使履行了民主程序也无效。对于无效的公司规定,员工可以不遵守,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员工可以通过多种法律途径解决。
员工自愿辞职是其法定的权利之一,及时领取剩余劳动报酬、拿到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关系按时转移接续等权利,都是这一权利的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剥夺。
公司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无法重新就业的,需要赔偿员工的损失,这也是用人单位任性的代价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