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导读: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在《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 工资、奖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生产经营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 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视角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上,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及时进行财产登记,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充分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避免因财产分割问题而产生争议。
3.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管理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管理和处分时,应当相互尊重,协商一致,避免因财产管理和处分问题而产生争议。
相关案例分析
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后来,王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王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认为,王先生的遗产应当由他们继承,而李女士则认为,这些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继承其中的一半。
在这个案例中,王先生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争议的焦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王先生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应当由李女士和他的父母、子女共同继承。
但是,如果王先生在去世前留下了遗嘱,指定他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子女继承,那么李女士就无权继承这些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只能继承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上,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如果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
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问: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农村地域逐步转变为城镇地域,由此可能产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征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问: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问: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问:夫妻双方如何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属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
该约定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4.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可以,但必须具备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