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怎么分配,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与转换
导读:
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具体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出借人仅有借据,借款人拒不承认借款事实,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在仅有借据作为孤证,且借款人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需要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
借款人应当就其为什么在出借人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出具借据进行说明,借款人的说明能够对“交付借款”的真实性引起合理性怀疑,则由人民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出借人仅有转账凭证,借款人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进行抗辩,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大意或者现实情况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都能保留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证据。在出借人仅有转账凭证,借款人以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从而否认出借人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的,此时,借款人所持的抗辩内容,实际上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1.若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则出借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
2.若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而出借人可以合理陈述借贷发生的原因、经过等事实以及双方后续的追讨情况,再结合转账凭证,则基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陈述更符合客观事实,即可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侧重关注出借人在两方面的举证,一是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了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业已将借贷款项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诉请借款人偿还借款时,一般需向法院提交借款合同、借/欠条、还款承诺书和聊天记录等证明借贷合意成立的证据,以及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等证明业已交付借款给借款人的证据。
然而,当借款人承认借款事实,却提供多笔与借款人之间的转账凭证,以此证明业已偿还借款。面对这种情况,借款人是否业已完成举证责任以及出借人应如何应对值得进一步剖析。
借款人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已偿还借款,则业已完成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回转至出借人。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不乏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存在历时多年、借款事实复杂且频繁转账的情况,而有些借款人出于混淆案件事实之目的,在出借人诉请其偿付借款时,借款人径直向法院提交其向借款人的转账凭证,以此证明已偿还借款。此时,出借人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借款人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已偿还借款是否业已完成举证责任,借贷款项偿付的举证责任是否回转至出借人。
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规则
一、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出借人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1.借贷合意
①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借贷合同,一般可以认定为达成了借贷合意。唯一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不真实、不自由的情况;
②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
③当事人通过微信、短信达成借贷合意,这种情况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较为熟悉,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不可或缺的通讯方式保存的证据,可以成为向法庭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证据;
④结算型借贷合意:一是双方存在多笔借贷,经结算,最终形成一份新的借贷协议;二是由其他法律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如买卖合同结算后付款方出具借款协议而形成的借贷关系。
2.款项实际交付
(1)交付行为:现金交付和转账交付
转账交付:注意指示交付的情形。
现金交付:注意金额、资金来源、出借能力、交付细节(时间、地点、交付人、接受交付人等)、交易习惯、证人证人证言等。
(2)交付款项的关联性:一般出借人提交的具有交付行为的证据即可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如果借款人抗辩出借人交付的款项与借贷无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
借款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借款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举证责任的涉及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是借款方,他们通常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借入金额、还款证据等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和逾期未还的事实。被申请人是贷款方,他们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借出金额、还款证据等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以及已经收到还款的证据。
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借款合同通常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约定,申请人更具有举证能力,并且对于借款事实有更充分的了解。同时,申请人也是需要借贷资金的一方,他们有动机和能力去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如找不到借款合同、无法提供还款证据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但其主张的事实或者主张与对方的截然相反,且该事实与对方所掌握的证据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足以推定的,对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与转换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义务,被告则有反驳和证明自己不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主给付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的性质不能确定加上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确定履行顺序。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主给付义务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目的等因素来确定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与转换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在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申请人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全部事实,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与借贷事实相符的证明材料。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申请人的主张,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来判决案件。
在分配举证责任的过程中,法院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同时,各方当事人也要充分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涉及到借贷双方权益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申请人寻找证据困难的情况,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举证责任的分配。公正、公平的原则是分配举证责任的核心。只有各方当事人充分了解举证责任规则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和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