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开庭不判是什么原因(正常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导读:
法官久拖不判的原因
1、案情复杂(最主要因素,因为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手里有案子,但是案情复杂的需要各种调查、鉴定的就需要大量的时间了)
2、案件太多(一个法院法官人数有很多的名额限制,往往都是人少事情多,当然了就导致成了一个法官要办理很多的案件,案件每周都来,上一个案件还没有结案,一堆案件又来了,实在办理不过来,毕竟案件一般也需要时间整理、开庭等等都是时间在流逝,法官往往是经常性加班加点写审理报告、然后合议庭成员抽时间对案件进行合议,结果出来了,打字写裁判文书,文书下来了也不是一下子进入到下一个环节,往往也是一批一批的拿给书记员进行下一步处理)
3、案情需要鉴定,鉴定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的,时间不好控制,大多数需要2个月左右;
4、由于特殊原因,案件需要中止审理。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三个月内结案,二审案件三个月内结案。如果法院在此期限内迟迟不下判决或者已超审限,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找审理案件法院的院领导反映情况。一项公正的裁判应当是建立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即从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援引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裁判结果相互之间具有逻辑的内在联系,法官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要详尽的阐述此项逻辑联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刑事案件开庭后迟迟不出判决书原因?
刑事案件开庭后,法院需要进行证据审查、法律适用、认罪认罚和量刑等程序,才能作出判决。一般情况下,判决书的出具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时间长短取决于案件的特殊性和法院的工作情况。下面是一些可能导致判决书迟迟未出的原因:
1. 案件复杂性:如果案件比较复杂,需要进行多次开庭和证据审查,可能会导致判决书的出具时间较长。
2. 法院工作负荷:如果法院的工作负荷较大,例如同时受理了多起案件,可能会导致判决书的出具时间较长。
3. 其他程序问题: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其他程序,例如鉴定、调查取证等,也可能会导致判决书的出具时间较长。
如果您的案件已经开庭四个多月了,还没有下判决,您可以向法院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询问判决书出具的时间。如果您觉得等待时间过长,可以考虑向上级法院或者相关部门进行申诉和投诉,以促使案件的处理和判决书的出具。
开庭迟迟不判有几种可能
开庭迟迟不判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
1.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后,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初步判明被告人是否有罪,需要进一步对案件进行调查和辩论,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故宣判时间可能会迟延;
2.如果案件需要进行鉴定或者向上级法院请示,也可能导致宣判时间延迟;
3.如果被告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对宣判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上诉,合议庭需要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故宣判时间可能会迟延;
4.如果案件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况,需要进行评议或者审批,也可能导致宣判时间延迟。宣判时间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法院工作量等因素进行考虑,因此可能存在一定的延迟。
开庭前后的注意事项:
1、庭前准备工作,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实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的有关规定为准。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综上所述,法院时刻铭记着清正廉洁,当视名利淡如水;执政为民,应看事业重如山。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诈骗罪开庭后为什么不当庭判
法律分析:法律是规定可以当庭宣判,但一般情况下,法院很少当庭宣判。因为如果要当庭宣判,首先要庭审当中休庭进行合议,还需要给院领导汇报,才能确定判决结果。万一哪一点想不到,可能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再者,当庭宣判后,必须在5天之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也加大了法官的工作负担和紧迫性。一般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大概在2个月左右就会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