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夫妻一方不愿意发生性行为这算不算强奸_不愿意发生性行为强奸有什么法律依据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1来源:律总管576人收看
导读:
在生活长规的例举之中这种性质很多,这两种结果男女都有共同类似的问题。法取之于礼,礼取之度,指原则问题的出现。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答:不是,指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同居的情况之下不构成强奸,取之于礼,这种性质和和行为只是跟礼仪和伦理有关,只是所用到了为背礼仪与散失伦理之举,思想品德的败坏。有人说所针对性质的法律关系之中有提到在男女不情愿的情节之中强行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构成犯罪吗?这一点是针对什么原因与在什么情况之中所发生给出的判断和结果。针对此主题的性质法律无法给出正确的解释,“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性质的问题也就是属于两者之中的家事。

男女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夫妻关系,夫妻关系除双方有生儿育女的义务外,还有相互之间履行夫妻的义务,比如法院认定某对夫妻感情破裂,往往把相互之间不履行夫妻义务作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依据。

可见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是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既然是义务,这就排除了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可能性。

在家庭生活中,妻子不愿履行夫妻义务,往往导致家庭暴力,比如丈夫对妻子采取殴打、遗弃、虐待等方式报复,报复的目的是要求妻子履行夫妻义务,妻子慑于丈夫的淫威,只得与丈夫发生性行为,虽然这个性行为是丈夫强行得到的,但并不是犯罪。

尽管不是犯罪,但丈夫对妻子殴打、遗弃、虐待等行为却是犯罪行为,当然这个犯罪行为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国刑法不把夫妻强行发生性行为列为犯罪是有一定道理的。

在生活长规的例举之中这种性质很多,这两种结果男女都有共同类似的问题。法取之于礼,礼取之度,指原则问题的出现。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答:不是,指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同居的情况之下不构成强奸,取之于礼,这种性质和和行为只是跟礼仪和伦理有关,只是所用到了为背礼仪与散失伦理之举,思想品德的败坏。有人说所针对性质的法律关系之中有提到在男女不情愿的情节之中强行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构成犯罪吗?这一点是针对什么原因与在什么情况之中所发生给出的判断和结果。针对此主题的性质法律无法给出正确的解释,“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性质的问题也就是属于两者之中的家事。

论语:“选择了希望和爱情的存在是一份责任,更是一份当待;礼仪与思想总不是游戏的木偶,真爱与真理与共于比此之间!表其于花,风霜雨打残折,心取之藕莲,百年末老”!谨以此文献给热恋之中的男女们。谢谢大家阅读!

在两性关系方面,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共发生性行为应该是强奸,但是在夫妻间具有性行为的合理合法性,事后一方说是强制发生了性行为,两个人的事,强顺很难界定的,真正两相情愿的夫妻也难见过这样的奇葩。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司法界都一直争议很大。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制与妻子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夫妻之间的性权利是平等的,是法律赋予的。只是由于女方在生理上处于弱势,而且在家庭暴力中,通常情况下女性都属于弱势的一方。出于保护女性的考虑,一般情况下,只要女方能够举证,强奸罪还是极有可能成立的。

我们先看看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强奸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之一。也就是说 ,只要女方不愿意,且男方使用了暴力手段,就构成了该罪的要件。即便是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如果违背妻子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与其发生关系,同样也构成强奸罪。

我国第一起婚内强奸罪的判决发生在1989年的河南信阳,妻子和丈夫感情不和要离婚,结果被丈夫和家人捆绑回家,在此期间,丈夫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最终,丈夫被判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这样看起来,似乎男方反而成了弱势群体,在那方面愿不愿意全得看女方的意愿了。遇到那些骗婚的,或者收了高额彩礼,不久就找借口要去离婚的女方,男方又该怎么办呢?

现实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类似的事情其实很难认定为婚内强奸。

其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指夫妻双方还没有办理离婚证。而以往被认定为婚内强奸的案例,几乎都是婚姻关系的非正常阶段,例如办离婚手续或打官司分居期间,丈夫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会被判强奸罪。对待这种行为,现实中一般都会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真正被认定为婚内强奸的案件还是屈指可数的。

鉴于家庭的特殊性,夫妻之间床头打架床尾和的事情其实更常见,不可能动不动就认定为犯罪。而且,假如女方有意陷害男方,特意保留证据,并宣称男方强奸了她,恐怕会造成谬误。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两人闹别扭,妻子不愿意,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不会被认为是强奸。当然,这也得有个大前提,丈夫不能采取强制的暴力行为。

在婚姻中,丈夫和妻子同样享有愿意或因故不愿意过性生活的权利,这是由夫妻双方性权利的平等性决定的。冷暴力不只是男人会,女人也会。夫妻之间还是应该以诚相待,加强沟通,彼此尊重,彼此体谅。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成为夫妻已属不易,互相珍惜才是正途。

相关问题其实早有判例

案例一:上海,1997年。

被害人钱某(女)于1996年6月向当地法院起诉与丈夫王某(男)离婚,但通过双方陈词,当地法院认为夫妻情感关系并未破裂,故驳回了相应请求。1997年3月王某再次提起诉讼理论,至10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在二人尚未正式离婚前(意思是还未签字确认),二人仍旧共同生活在原有住房内,但处于分居状态。一日夜晚,钱某在房间内收拾衣物,王某进屋内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却遭到了钱某的拒绝。

所以王某便以暴力手段与钱某发生了关系,随后钱某立即报警。而最终王某则以强奸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从该关系中可以看出,王某和钱某虽然并未正式离婚,即处于婚姻存续期之内,但是而这已然发生了情感破裂,以及王某违背了钱某的主体意愿,同时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故而构成了强奸罪。

案例二,大庆,2001年。

被害人程某(女)因家庭关系不和谐,故而导致草率与男友吴某(男)领证,但未举办结婚仪式,二人也未进行共同生活。而之后程某忽然决定与吴某离婚,导致吴某认为自己“被耍”,故而到程某的工作场所将其骗入自己家中,以暴力手段与之强行发生了关系。事后,吴某立即报警。

最终吴某因强奸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该事件可以发现,以暴力手段未必妇女主体意愿而强行发生关系,无论二者是否为夫妻,均视为强奸。

两个案例均引自于作者骆琼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所发表的论文《“婚内强奸”的认定困境及解困的基本思路》。

所以各位注意,对于妻子来说,如果对方不愿意,可以劝到她原因,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在其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那就属于强奸。

当然,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是存在一定被动性

所以,还是要看现实情况进行具体定夺。有些情况不能够仅以“是否发生关系”、“是否违背主观意愿”作为主张的理由。

因为在界定强奸案的过程中,一个首要因素是关系的发生。但是,夫妻双方发生关系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因此,基于夫妻关系,关系的发生并不能够界定是否“强行”。

对此则需要其他的界定手段,比较常见的方法就是验伤,以及盘问。然而,夫妻生活是比较私密的事情,这又涉及到对于细节中主体情绪的判断。

那么,往往此类问题很难定案,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可是,证据要明确到什么程度?总不能带着录像去报案吧?

这也导致很多“婚内强奸”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

另外,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是床头打架,床位和,丈夫可以通过安抚对方情绪来解决问题,并且承诺和积极的自律。而从妻子角度来看,对方行为很多时候都处于情感压抑,亦或者是酗酒导致行为失控,其也很难通过心理障碍将丈夫送进去。

这也就导致了很多涉及“婚内强奸”的情况最后不了了之。

当然,笔者也并非强调所有事情都必须要做到铢锱必较。

而是就问题帮助大家认识到一些行为的客观定义,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应有明确的知识作为基础来保护自己。

但是,就夫妻之间的关系来说,夫妻双方都应该找到适合的度,有些事情,开不得玩笑。

婚内强行性行为在当下很多家庭都在发生,有的男性性欲强,而妻子身体虚弱,自然受不了丈夫百般折腾,丈夫时常“霸王硬上弓”,强行发生性行为,对妻子身体以及心理都造成非常大的伤害;还有的男性在外面受了困扰或打击,不管妻子性情如何,用性发泄情绪;还有

甚者,用性作为报复,被妻子指责了,或者被对方伤自尊了,他们不吵闹也不打架伤人,只是强迫妻子多次的,连续的强行性行为,这其中的痛苦是不堪设想。非常不利于家庭和谐发展,也严重危害夫妻间的感情,女性在其中遭受太多屈辱,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是无可估量的,这种强行性行为甚至成了家暴的灰色地带。为了保护性不可侵犯,发达国家基本都有国内强奸这一法律来保护女性。如果在婚内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是构成犯罪的。

但是在我国,很可惜,还不够成强奸,我国法律还没有这一条法律,目前还在研究阶段。至于为什么,原因在于我国才建国几十年,有很多法律还不健全,而法律就像一张网,必须一梭一梭,一层一层织下去,否则网就不结实,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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